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辛勤劳动换来的钱

用着才心安理得

但有些人偏爱走歪门邪道

赚所谓的“快钱”

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最终等待的只能是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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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龙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通过两年苦心经营、研判追逃

将一名潜逃两年的卖淫组织者抓捕归案

案件回顾

1

2016年至2018年期间

犯罪嫌疑人范某伙同罗某、王某

租用龙南某酒店房间

开设卖淫嫖娼会所

组织妇女卖淫多次

非法所得一千万余元

严重威胁龙南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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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

刑侦大队闻风而动

联合特巡警、治安、龙南镇派出所等部门

全面撒网、全力追捕

并在技侦、网安等部门的大力协作下

陆续抓获罗某、王某等23人

但遗憾的是

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范某闻声而逃、不知去向

但办案民警一直没有放弃对范某的追捕

并于2020年10月22日

得知范某在九江市出现

民警火速赶往

成功将潜逃两年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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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

犯罪嫌疑人范某对其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范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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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破坏家庭幸福

扰乱社会治安环境

龙南公安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将予以 坚决打击

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治安环境

全面维护龙南 治安

平安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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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