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稽处〔2018〕116号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xxxxxxxxxxY)

我局(所)于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9月20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xxxxxxxxxxY)成立于2017年8月1日,于2017年12月18日被主管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杜xxx,行业: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生产经营地址:东莞市长安镇xxx号,自2017年8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查询税收征管系统及税务发票稽核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等税收应用平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初步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登记信息;2.企业进销项疑点

(1)① 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在检查所属期内,你公司只在2017年8、9、10月有申报销售收入,其中2017年8月销售额296,138.40元,2017年9月销售额8,635,494.12元,10月销售额8,666,803.63元,销售额激增异常。你公司2017年8月的进项票共取得35份,货物名称为:五金配件。销售的为电解铜、智能电缆补热器、工作服、气缸、钢材等差异较大的产品,进销项明显异常。2017年9月、10月的进项全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栏次8-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项目中填列,且进、销项金额相等,应纳税额为零,十分异常;3.生产经营异常;4、资金交易异常;5、纳税遵从度较低。

① 强大的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以查出开票金额、开票货物名称、增值税申报表、资金流等方面的异常,企业不可以像过去一样存有侥幸心理。

二、 处理决定

1.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开出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 并对下游受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确定虚开证明。

② 上游单位虚开发票,会影响下游单位,且按大部分情况来说,下游单位是不需要再重新调查,而是根据上游单位的虚开通知单直接定性虚开发票,要求下游单位补税并缴滞纳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③ 决定追缴其2017年11月增值税1,524,161.02元

③ 可以看出该公司不仅虚开发票,且未根据虚开金额缴纳增值税,需补缴增值税1,524,161.0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④ 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208.05元,决定追缴。

④ 此处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4,161.02*5%=76,208.05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⑤ 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45,724.83元,决定追缴。

⑤ 此处需补缴教育费附加1,524,161.02*3%=45,724.83元

5.地方教育附加

对发现问题(二),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⑥ 你公司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共30,483.22元,决定追缴。

⑥ 此处需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524,161.02*2%=30,483.22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⑦ 决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⑦ 截止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第15日,共滞纳423天,需缴:1676577.12*0.0005*423=354,596.06元。

7.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诉讼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点第(三)项的规定,⑧ 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⑧ 1、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2、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总结:金税三期时代的到来,对企业的监控越来越严格,本案例即是以金三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直接证据,来作出判决。涉及此案件的企业不仅虚开发票且有逃税行为,金额较大,情节恶劣,因此将法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外本案包括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滞纳金在内,该企业共补缴:1524161.02+76208.05+45724.83+30483.22+354596.06=2031173.21元。各位纳税人应坚持依法纳税,避免因一时的蝇头小利作出税收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最后自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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