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因认为《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及出品公司爱奇艺使用自己的独创内容构成侵权,王先生和杨女士二人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将霍尔果斯万年影业及爱奇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涉案电视剧及官方信息处将原告署名为编剧。
赔礼道歉并在官方微博账号、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发表更正编剧署名声明,赔偿维权费用8万元。
原告诉称,二人与霍尔果斯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网剧编剧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霍尔果斯公司聘请原告王先生、杨女士担任网剧《隐秘的角落》(原作名《坏小孩》)的编剧,该网剧共12集,委托人负责创作其中8集分集大纲及剧本。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编剧工作,包括8集分集大纲及3集剧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等,并根据霍尔果斯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在此过程中,原告向霍尔果斯公司交付了大量包含其独创性表达的文件资料。
2019年1月31日,霍尔果斯公司基于自身原因与原告终止合作,同时,明确表示最终播出的网剧所用剧本不会使用原告的工作成果。
2020年6月,原告在爱奇艺平台上观看其出品的网剧《隐秘的角落》时发观,该网剧中大量桥段、台词、人物塑造、运镜等内容,使用了此前向霍尔果斯公司提供的属于原告的独创内容。
原告认为,原告为创作该剧剧本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创作的内容及桥段成为涉案电视剧重要的组成部分,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
霍尔果斯公司、爱奇艺公司在原告与被告霍尔果斯公司终止合作后,擅自在拍摄过程中使用原告创作的内容,但播出时并未将原告署名为编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侵权消息一经发酵,在网络上迅速引起关注,大家的态度不一,有的认为侵权问题必须要严格管理规范,也有人质疑这是蹭热度的又一个手段罢了,毕竟这部剧热度很高。
20号晚,《隐秘的角落》众主创纷纷在社交平台发布了相关说明,正面否认所谓侵权的说法。
导演辛爽在微博发文,回应有编剧起诉《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及出品方侵权一事。
辛爽称,在他进入项目工作期间一直到项目结束为止,编剧团队只有剧本策划胡坤、编剧潘依然、编剧孙浩洋,编剧陈骥,都已署名,没有遗漏。
剧本中基础的人物、事件均改编自紫金陈小说《坏小孩》,其中人物上最大的变化是原作“丁浩”替换成现在的“严良”,此部分思路由编剧孙浩洋提供。摄制单位万年影业也发布声明称,公司会基于具体案情积极应诉。
他们都已经在片头片尾编剧职务中署名,没有枪手,没有遗漏。剧本策划胡坤表示,不认识起诉署名权的两位编剧,也没跟他们开过一次剧本会。
编剧潘依然称,与两位原告没有任何工作交集。而现在署名的每一位,制片方也给这些为数不多被采纳的创意,支付了相应的酬劳。编剧孙浩洋也自认问心无愧,这个片头的编剧署名受之无愧。
该剧出品方万年影业已发表声明表示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事件小想法
一部大火的影视作品随后陷入编剧署名权纠纷,似乎已经成为热播剧的魔咒。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为著作权人身权的一项。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即使剧本的著作权不属于编剧,但编剧对其创作的剧本仍享有署名权。
编剧署名权的实现与一般作者署名权的实现有明显区别。
影视作品的诞生离不开剧本,而剧本源自于编剧的创作。
编剧署名权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形:
一是编剧作为文字剧本的作者对剧本享有署名权,其署名权的表现形式与一般文字作品相同,体现为在文字剧本上直接署名作者或编剧。
二是编剧对影视作品享有署名权,其署名权的表现形式为影视作品中的字幕。
由于剧本一般只在剧组内部流通,较少公开出版,因此在影视作品上以字幕形式署名对编剧来说尤为重要,常见的编剧署名权纠纷也多是围绕影视作品上的署名展开。
根据诉状及相关采访,王先生与杨女士确实参与了剧本的创作。
《隐秘的角落》改编自紫金陈的小说《坏孩子》,这种改编作品对编剧的独创性要求远高于原创剧本。
如果二人的创作成果不具有独创性,即使编剧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依然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下的独创性表达,二人自然没有署名权。
除需对二人创作成果独创性进行判断外,由于二人中途退出,二人参与创作的程度和深度也应当在本案中予以考虑。
如二人参与程度和深度十分有限,二人主张署名权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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