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11月15日是寒衣节,河南洛阳市伊川县高山镇坡头村41岁男子尚某某,在父亲坟前祭扫时,用锄头将自己的亲姐姐杀害了。
这是何等的仇恨?为什么选择这个时候、这个地点杀害自己的亲姐姐?
另外据介绍,犯罪嫌疑人尚某某此前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服刑10余年,才出狱没多久。
那么,对于这样二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该怎么处罚?
且听我慢慢给你分析:
选择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
本案发生在寒食节,在我国民间都有寒食节前后给先辈上坟的习俗。
我们当地就有一种说法,叫做:“早清明,晚十拉阴儿”
那意思就是:后辈们在清明的时候和阴历十月的时候,要到先辈们的坟上上坟祭祖,给长辈们送一些零花钱。
并且,在清明的时候上坟应当早几天,宜早不宜迟,最迟是到清明那一天,这就是叫“早清明”。在阴历十月上坟的时候,应当晚几天,这就叫“晚十拉阴儿”。
在上坟的这几天日子里,本来就是一个悲痛的时候,是祭奠和怀念先人的时候,心情一般都是非常沉重的。
大多数都是自己的近亲属一块儿上坟祭祖,一家人也很难得在这一天团聚,更很难得与亲人们能够在逝去的亲人坟前团圆。因此姊妹们都感觉到非常亲和,机会也非常难得的。
可河南洛阳的这名犯罪嫌疑人竟然选择在这个时候将自己的亲姐姐用锄头打死,这里面一定有深层次的原因。
至于什么原因?不好推测。但是一定与亲戚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有关,要不然也不会在父亲的坟前下这样的狠手的。
案件的性质和行为人应当受到的处罚
不论于出于什么原因?将自己的亲姐用锄头打死,这都是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 ,可以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当地的村干部讲,犯罪嫌疑人此前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服刑10余年,才出狱没多久。那么,如此说来该犯罪嫌疑人就是有前科的了。
前一次就犯有伤害致人死亡罪,说明该犯罪嫌疑人平时就有暴力倾向。其被刑满释放出来没有多久,就第2次犯罪,这属于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如果对该犯罪嫌疑人日后量刑的时候,就有可能会考虑在无期徒刑之上量刑。
对于犯罪成因和走向分析
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这么做?
可能与以下几点原因有关:
1、犯罪嫌疑人性格问题
该犯罪嫌疑人原来就因为行凶伤人被判刑,现在又行凶伤人将自己的亲姐姐打死。
这说明该犯罪嫌疑人从小就好打好斗,有暴力倾向,脾气暴躁,不冷静,是一个危险分子。
2、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问题
犯罪嫌疑人以前被判刑十多年的,在监狱里与外界隔绝。这10多年,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犯罪嫌疑人猛然一回到社会,肯定会有些不适应的。
他们与人无法交流沟通,甚至于感觉到自卑、落伍,最终是与社会格格不入,容易激起对社会、对他人的仇视心理。
正像村干部所说:“他有暴力倾向,平常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交流。”
像这样的刑满释放分子,亲戚朋友或者社区基层应当进行多多帮教,让他尽快融入社会,回归社会。这样才不至于让其性格扭曲,做出一些出格和不理性的事情来,危害他人和社会。
3、亲戚朋友关系问题
这世界上,亲情和感情是难能可贵的。在亲戚朋友之间,对待那些犯过错误甚至于犯过罪的人,一定要多施一些援手,帮助他们、感化他们。让他们真正做一个知道感恩、痛改前非,对社会有用之人。
千万不要嘲笑他们、嫌弃他们,更不能打击他们,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容易引起他们的反抗心理,让他们破罐子破摔。
如果实在不行的话,对于这样的危险亲戚,应当敬而远之,躲避他们。甚至于时刻防备他们,这样才能够使自己避免灾祸。
河南洛阳的这个案件,不知道他们姐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恩怨?但是至少可以说,他们之间一定有什么隔阂和矛盾,不然也不会出现亲弟弟杀害亲姐姐这样的事情来的。
当然,具体原因,待警方侦查后就能揭晓。
案件的后续发展
现在已经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已经着手缉拿凶手。虽然犯罪嫌疑人仍没有归案,但是可以相信,现在科技那么发达了,像这样的一个重大而恶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迟早会被缉拿归案的。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选择逃跑是最无用的方式。俗话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逃得了一时,逃不得一世。
并且有太多的案例可以证明,逃亡之路是非常痛苦不堪的,那些逃犯就如惊弓之鸟,惶惶不可终日。一日不关,一日就睡不好觉,整天是生不如死。
直到被逮捕关押的那一天,他们才能长长舒了口气。
“逃到天涯也枉然!”
何苦啊?
而实际上,投案自首应当是他们最明智的选择。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投案自首是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不论犯罪分子再怎么罪大恶极?只要有投案自首情节,那么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河南洛阳的这起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选择投案自首,那么他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所以,与其迟早被抓获归案,不如选择主动投案自首。
结语
父母去世了,兄弟姊妹更加团结友爱,惺惺相惜。在父母坟前将兄弟姊妹杀害,这让逝去的父母情何以堪?
人人都应当孝敬父母、手足情深、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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