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爱,何以有各种表现呢?例如:有些父母溺爱自己的孩子、娇惯他们;另一部分父母则过分苛求和严厉;还有一些父母很关心孩子,对孩子的命运很负责,但很少能分神予以热情照顾,把与孩子们的交往减少到最低限度。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相互关系,首先应以家庭环境和气氛、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母亲和父亲之间的关系为决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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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子女的家庭中很少出现溺爱孩子的情况。这种娇纵子女的情况绝大部分出现在只有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这种家庭里,母亲和父亲向孩子倾出蕴藏在内心的全部父母爱。假若家中再有奶奶和爷爷,那么这种爱的分量还要极大地加倍增长(假若这种爱是可以测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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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家庭中各个成员对待孩子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有时,在同一个家庭中,可以发现成年人对待孩子的态度有三种最典型的表现:父亲对儿童的爱是冷静的,有分寸的,但他专心致志、埋头于工作,很少顾及家务。母亲则是过分地痛爱孩子,也设法向孩子提出一定要求来。而奶奶呢,则不然;常常是非常宠爱孙儿,娇纵他,什么都可予以原谅,对孩子无任何约束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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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民间广泛流传着一种说法,即“严父慈母”。按照这种观点,父亲被认作是严厉的、苛求式的“爱”的代表。母亲和奶奶的爱则是温暖的、娇惯的。这种观念,从父系中心时期一直保留到现在;那时,父亲是唯一的抚养人,是一家之长。做为男性的代表人,他应当是严厉的苛求的。而温柔、热情的态度,首先是妇女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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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时代,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变,父亲、母亲对待自己孩子的态度也发生变化。绝大部分的妈妈现在都参加了工作。家庭和住所已经不是他们活动的唯一场所。妇女的生活兴趣和所追求的,不只限于家庭生活琐事,而且还转向于职业活动,关心社会生活。若家庭中各个成员对孩子的态度都不一致,这对孩子非常有害。成年人行动、表现的不能贯彻始终以及所采用的教育方法的相互矛盾都会妨碍孩子个性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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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危害,在一个彼此不能相互理解、家庭成员各行其事、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孩子会有什么影响的家庭中,是更会突出的。有些父母感情不合,蓄意采用对立的教育方法,当着孩子面他们互相抱怨、欺侮、互相贬损,忘记了自己的行为会毁害孩子。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会找到许多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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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成年人对孩子的态度是与许多因素有关。家庭各成员之间,行为不可能是一致的,精神、激情不可能是划一的,理想不可能是相同的,所以孩子会碰到各种情况,以便经受锻炼取得生活经验,并逐渐懂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自己的性格。但是,在孩子观点的形成过程中,童年时期的感受、经历的事件、与周围人的关系,有时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所以在孩子发育旺盛阶段、在个性形成时期、尤其在孩子的早年生活中,父母要考虑对孩子的爱以及按照自己意志来给孩子所安排的环境是否会对孩子有害;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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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做父母的,必须考虑并有意识地建立与孩子的关系。父母应当很好地懂得他们的孩子是独特的,也可能很像他们但又别具一格。由此可得出切合实际的结论:父母不应当要求孩子严格按照父母的模式来塑造自己;不应要求孩子一生按着父母拟定的道路前进;不应要求孩子按着父厨的愿望和想法选择兴趣、职业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