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拆迁问题”已经成为关乎百姓利益的大事,因拆迁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无论政府、开发商、拆迁人、被拆迁人,都要依法办事。任何违法的行为都应该被制止,任何权益受损方都应该得到赔偿或补偿。尤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他们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拆迁过程中,当其利益受损时,往往不知所措。此时,被拆迁人唯一且最有利的靠山,就是法律。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

开辟专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被拆迁人用法律维权贡献力量。

情景再现

2019年7月,某省某市某区政府发布《关于城南道征地拆迁的通告》,并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包括本案六名委托人在内的105户村民搬迁。多数老百姓迫于压力,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离了房屋。本案六位委托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向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本次征地批文等相关政府信息;2019年7月19日,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称经查询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就此得知,此次征地行为并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

其后,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本案六位委托人于2019年7月20日向某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政府未履行征地审批手续即征收委托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的具体行为违法,2019年10月26日,某区人民政府以*政复决[2019]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确认该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征地审批手续即征收六名委托人房屋所在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六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就集体土地征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而办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研究的重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相关征地批文的法定公开机关。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区自然资源局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做出答复,应属违法。

四、征地拆迁案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运用

为了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促进政府依法执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举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为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申请公开征地拆迁相关政府信息提供了法律支撑。

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我们往往能捕捉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如本案中的情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知此次征地行为并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如此一针见血地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指认其违法点,但是,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我们可以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史律师点评

征地拆迁案件中,许多时候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掌握的材料有限,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

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我们往往能捕捉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如本案中的情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知此次征地行为并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如此一针见血地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指认其违法点,但是,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我们可以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2019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颁行《条例》基础上的),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件有力武器。条例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公开,另一种是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的范围基本涵盖了国计民生的重点方面,各级政府应该设置信息公开目录以供查询。除此以外针对自身需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必须根据条例之规定作出相应得法,否则即构成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