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杨召奎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杭州的保洁员张大姐负责某大厦的保洁工作,11 月12日中午1点45分左右,她没敲门就进入大楼里的男浴室拿工具,正好撞见有男士在里面洗澡,结果被物业公司罚了2000元。

张大姐称,她一个月工资才3400元,罚2000元对她来说太多了。但物业经理表示,张大姐撞见了领导洗澡,比较严重,如果想留下来就要接受处罚。

据报道,物业公司出具的绩效考核标准显示,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接受处罚甚至开除,但并未在罚款数额上作出规定。后物业公司考虑到该保洁员的情况,将罚款降低到1200元。

此后,“女保洁误入男浴室撞见领导被罚2000元”这一话题引发网友热议,并登上微博热搜榜。不少网友质疑,物业公司罚得太重,对保洁员来讲不公平。

此事之所以引起网友质疑,是因为物业公司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罚款的合法性问题;二是规章制度的不健全。

客观而言,张大姐作为物业公司员工,理应知道在其工作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如进男女卫生间、男女浴室应敲门示意,在确认不影响他人的情形下方可进入相应场地履行工作职责,这对于张大姐来说应该是常识性问题。

张大姐出现这种尴尬行为应为工作中的过失,物业公司可以对张大姐进行批评教育等,但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罚款的权利。尤其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对员工的罚款不具有正当性。在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且没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企业无权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事实上,即便是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扣工资也不是随便扣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每月的扣款也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从报道来看,物业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张大姐的处罚并不是依据相关法律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而是物业经理“酌情”作出的,因此不免给人一种以罚代管之嫌。

事实上,近年来,因劳动者的不当行为被用人单位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频频出现。像前些年发生的食堂职工用菜盆洗内衣、用脚洗菜、在炒锅里涮洗拖把事件,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方式、管理措施、处分程度的不当。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非常重要。当然制定规章制度也不能“任性而为”,而是要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样,当员工发生不当行为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当然,用人单位无法预见所有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非常见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予以规范和约束,如包含劳动者的行为不能违反职业道德,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相违背等。

总之,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等管理措施,行使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但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分类:一类是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属于违纪行为的”,这有规范的审查标准,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不属于“违纪行为的”应属于“工作失误”,对于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应属于批评教育范畴,因为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可能一点错都不发生,处罚职工并扣工资应被严格限制。

责任编辑:韩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