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到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行为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被进一步“激活”。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认定“正当防卫”最关键的两点:一是防卫时机符合“紧迫性”,也就是侵害正在发生;二是防卫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当然,这两点往往非常难界定。
几个“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中,对于“正当防卫”条款已经进一步激活,相信未来的“正当防卫”不会再是“摆设”。当然,我们同时也要警惕“矫枉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