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媒体从警方获悉,有人报案称,在菲律宾失联超190天的女子周恒已遇害,目前还需核实。据媒体报道,2017年7月,周恒到菲务工。2020年5月25日,周恒与母亲视频电话后失联。周恒前夫称,失联后其支付宝头像和名字被更改。据封面新闻报道,11月18日,知情人士告诉周恒家人,她已被男友在菲杀害。目前,四川警方暂未收到菲方回复。
既然警方正在核实报案信息,此事件还不能确定是个案件,本律本着严谨发言、避免乌龙的态度,仅为大家普及一下此类涉外案件是管辖问题。
首先,涉外刑事案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罚;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然后,关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遵守下列原则: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犯罪的案件,由该公民单位主管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管辖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被抓获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8、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涉外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至于此事件的真相,还应等待警方的核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