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午,由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6人轻微伤。
该组织称霸一方、残害百姓,致使从事建筑工程经营的多名群众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原苍山县城及建筑工程领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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