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类文明进入到原始社会后,男性由于在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也渐渐地开始支配女性。实力强大的男性,甚至还能同时拥有多个女性。虽然这一习性非常不合理,也不公平,但却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个真实存在的阶段。而一个男性同时拥有多个配偶的状况,也一直被奴隶时代和封建时代。比如人尽皆知的皇帝,他们的后宫佳丽何止三千人,只要他想,随时可以宠幸任何一个宫女。

除了皇帝可以拥有多个配偶,统治阶级的男性贵族们都有权拥有多个配偶,只不过数量远不如皇帝罢了。但即便是这样,我国古代也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因为妾不算妻。1912年清帝逊位,中国的封建时代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进入了民主时代。但北洋政府的重要人物都是封建时代过来的,他们都拥有着好几个妾室,让他们放弃现状只保留一个配偶显然是不现实的。

所以北洋政府包括后来的国民政府,口号喊得震天响,但依旧架不住达官贵人们娶妻纳妾。直到新中国成立,为了解放妇女,禁止纳妾是必须要实行的。一个男人只能同时与一个女人保持婚姻关系,是提倡男女平等的第一步。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明文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也就是说,从那个时候起,中国的男人再也不能纳妾了,只能有一个配偶。但是在《婚姻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姨太太们,该怎样处理呢?首先要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这样的家庭大多已经生活了多年,也许孩子还是姨太太生的。所以显然不能以正妻为合法妻子,将其他的姨太太们强行赶走。所以国家就灵活的规定:如果愿意继续维持现状的,那就继续维持;如果不愿意维持的,可以离婚。

因为长期以来女方都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婚姻法》注重保护女方在离婚中的优势地位。如果男方要提出离婚,和现在一样,必须要征得女方同意。但如果反过来是女方主动的,不论是正妻还是姨太太,只要女方负责任地提出离婚,则不需要男方同意、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如果男人要赶姨太太走,不再是一纸休书的事,必须要女方自愿。一旦女人主动要走,男人就留不住了。

一方面对已经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出合理的规定,另一方面又严格禁止尚未结婚的公民重婚。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下,“姨太太”这一身份也在我国内地退出了历史舞台。而香港和澳门等地,因为历史问题,依旧沿用《大清律例》。清朝的法律恰恰又是保护男人纳妾的,所以现如今还能在港澳等地,见到一些富豪妻妾成群,比如著名的“澳门赌王”何鸿燊,就合法拥有4位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