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教育系统职工受贿案件,以受贿罪判处该案被告人兴文县教育体育局规划财务股原副股长、基建股原股长强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5.24万元。

兴文县教育体育局职工、县内各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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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1至2020年,被告人强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设计等工作中多次索要、收受有关建筑公司、工程施工人等的现金98.24万元,个人实得95.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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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强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强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兴文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