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筠连县法院对一起拒绝执行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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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来是在2012年12月23日,陈某某向田某某借款30000元,因陈某某未返还借款本息,田某某向筠连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4日作出判决,对田某某提出的要求肖某某、陈某某返还借款本息3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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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田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筠连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陈某某、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陈某某既未履行判决,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陈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一次性付清了自己名下的奥迪车辆贷款,并于6月9日将该车辆转移过户至其女儿肖某名下,拒不将车辆移交法院,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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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甚至转移财产,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本次案件公开宣判,对有效打击拒执,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司法权威,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