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城市只有一家企业提供服务,一方面从程序上排斥了行业企业的良性竞争。没有竞争,可能会滋生“一家独大”。是否限制了市场良性竞争,进而影响市民的消费权益?“市场垄断”、“价格垄断”最终“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近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一则《驻马店市引入共享两轮电动车公共出行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引发热议,其中招标内容为选定一家共享两轮电动车公共出行服务企业在驻马店市区进行特许经营。

也就是说,驻马店市将实行“N选1”政策,仅留一家企业独家运营共享两轮电动车,因此引发质疑:“N选1”招标做法是效仿?还是效尤?

独家引入一家共享两轮电动车 效尤?效仿?‍

独家引入一家共享两轮电动车 效尤?效仿?‍

根据项目编号为ZMD-CG001号的《驻马店市引入共享两轮电动车公共出行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显示,“受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经市政府批准,备案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对驻马店市引入共享两轮电动车公共出行服务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内容为选定一家共享两轮电动车公共出行服务企业在驻马店市区(包括驿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进行特许经营;经营期限为五年。

而这并非河南省第一家通过公开招标设置“N选1”确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城市。

早在今年3月,洛阳市城管局召开了“洛阳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入围项目评选会”。会议采用“N选1”的方式,从多家共享单车企业里选出未来两年唯一一家能够在洛阳市中心城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其他企业则被要求退出洛阳市场。

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问题,洛阳在公开招投标中,推荐采用“企业管理+环卫工人协助”相结合的全新管理模式。即共享单车企业负责车辆投放、维修、防疫等工作,洛阳市环卫工人负责道路上车辆的有序摆放,共享单车企业给予环卫工人适当补贴或优惠措施。

随后,洛阳市城管局当场宣布了招标结果:第一名是哈啰、第二名是青桔、第三名是摩拜。最终,哈啰成为了洛阳唯一的“特许经营”单车企业。

当时有网友就提出质疑:洛阳人口多达700万人,居民选择的共享单车品牌因人制宜、不一而足,为什么只能是唯一一家?给居民带来出行和退费等难题的背后,洛阳市城管局出台这项政策的依据又是什么?据悉,在哈啰单车取得洛阳唯一许可之前,还有三家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认可的单车企业就已经在洛阳投放。

独家特许经营 是否给垄断打造温床?‍

独家特许经营 是否给垄断打造温床?‍

洛阳确定一家企业特许经营后,就有媒体发表评论称,这种“N选1”招标做法,人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城市只有一家共享单车企业提供服务,一方面从程序上排斥了行业企业的良性竞争,势必影响当地共享单车服务的水平。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交通部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共享单车进驻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同意且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然三家单车企业之前能在洛阳市投放,那么该单位应该都是取得了投放资质的,也就是获得了行政许可。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一旦设定,政府就不能随意更改、撤销、废止。洛阳相关部门要求只有一家企业能够留在(洛阳)市场,这是一种变相废止“行政许可”的行为。

同时,公开招标只准许一家企业进驻市场,这种行为不但不利于市场良性发展,而且涉嫌“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经营,限制竞争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结合谋取不当利益的反竞争行为。

有网友表示,骑还是不骑,骑哪一品牌的共享单车,这是企业和用户双向自愿选择的过程。如果在某一行业,市场里只有一家企业,不存在行业竞争很有可能会造成“一家独大”的现象,渐渐形成一种“市场垄断”,继而是价格垄断、操纵市场。

而哈啰单车成为洛阳唯一“特许经营”的单车企业后,就被媒体曝光出管理不及时、车况保养失当、用户权益受损维权等情况。

多地滥用行政干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多地滥用行政干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洛阳市城管局此举有行政干预之嫌,既不利于国计民生,也不利于市场发展。而今年以来,全国已有多省为及时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开展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自查自纠专项行动。

其中,今年7月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交叉检查,查处对不同所有制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重点就是排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为。包括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擅自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今年9月,海南省也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自查自纠专项行动。行动重点自查四类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其他影响营商环境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同样是今年9月,经过修订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发布,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是因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

有共享单车企业相关负责人说,当地政府确定一家企业“特许经营”,有担心管理失控的考虑,但根据目前全国其他城市的管理方式,在引入多家企业后也能实现良好管理。例如郑州三家企业运营,每家基础给予份额,季度考核按照成绩情况,在保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每个季度评分,第一名增额3000,第三名减额3000,优胜劣汰,合理竞争,刺激城市行业良性发展。

其实,共享经济的实质在于“共享”,既包括共享产品和服务,也包括共享资源和市场,因此必然包括“共享”竞争。“N选1”招标之类管理措施,扼制了企业和行业的良性竞争,限制了市民自由选择、比较、享受多向选择权的自由,并剥夺了消费者应享受的服务、产品和价格的权益。这种倾向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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