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倒卖茅台酒的贵州厅官王祖彬受贿1530万 获刑11年半

曾被通报利用职权倒卖茅台酒、茅台酒批条获利、将批条提供给其亲属使用的贵州省遵义市原副市长王祖彬(副厅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30万元。12月2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王祖彬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祖彬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曾被通报利用职权倒卖茅台酒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6岁的王祖彬是贵州遵义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他是贵州遵义当地成长起来的干部,2012年2月任遵义市副市长;2014年5月任遵义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兼任市群众工作中心第一副主任;2017年1月任遵义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分管常务工作),兼任市群众工作中心第一副主任、市行政学院院长。

2019年3月,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王祖彬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9月,王祖彬被“双开”。当时的通报称,经查,王祖彬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整治中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与他人串供;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为其亲属担任职务及调动工作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倒卖茅台酒、茅台酒批条获利或将批条提供给其亲属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帮侄子承揽工程收侄子1100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王祖彬利用担任遵义市委常委、副市长、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及景区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及重庆某照明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款、解决管理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王某贿赂1100万元,收受叶某贿赂人民币430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某是王祖彬的侄子,王祖彬收了他1100万元。2014年至2017年期间,王祖彬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分包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园林景观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分3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王某贿赂1100万元。

王祖彬称,谢某、王某找到他说他们来做遵义宾馆改扩建项目的附属园林工程,王某负责施工,谢某负责协调、把关等工作。他当时考虑外界几乎没有人知道他和王某是叔侄关系,就同意由王某联合别人来做方案。之后王某等人将方案报业主方审核。后在他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上认可了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并推荐了王某等人挂靠的公司。后来王某挂靠的公司获得了遵义宾馆改扩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

王祖彬称,2015年6月,遵义市决定启动遵义湄江温泉酒店建设项目,研究并明确由他牵头主抓该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在7、8月份左右,一次他到现场调度会安排工作时,他对项目的负责人说酒店的建设要按照遵义宾馆改扩建工程的标准来做,最好把在遵义宾馆已经打磨成熟的队伍,比如做园林工程等队伍带过来做这个项目,他也特别强调要确保工程品质特别是园林景观要打造成精品工程,实际上他就是想要对方用王某的队伍来做工程,对方当时也理解了他说这个话的含义。王某之前做工程项目受到了好评,加之对方考虑他和王某的特殊关系,后来王某又分包了两个园林景观工程。

王某曾多次表达了要感谢他,大概2015年底2016年初的时候,当时他自己也想成立一个“家庭基金”,就想到让王某拿点钱给他来作为“家庭基金”使用。有一天他和王某见面时,他让王某先安排500万元给他,之后王某就以他的名义办了银行卡,之后共计给了他1100万元人民币。

帮商人承揽工程收430

2014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王祖彬利用担任遵义市委常委、副市长、遵义会议纪念公园建设工作组组长、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及景区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某照明工程公司在承接遵义公园提升改造项目园林景观亮化工程、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亮化工程以及拨付工程款、解决管理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分4次收受重庆天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的现金430万元。

王祖彬称,叶某是通过他外甥谢某介绍才知道的,但他和叶某没有见过面。大概在2014年4、5月份的时候,谢某给他说起过叶某是好朋友,是做园林景观灯饰、照明工程的,说他们公司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很强,遵义宾馆项目的景观照明工程就是这家公司做的,工程做完后效果很不错。谢某想与叶某“合作”,即由谢某通过他帮叶某承接照明工程,叶某按一定比例给谢某和他感谢费。他当时告诉谢某,要和这些商人保持距离,和他们打交道要谨慎,不要给他带来麻烦。

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到遵义公园提升改造项目的施工现场检查工作,发现遵义公园的照明工程做得很差,品质低,有些重要的景观灯饰都没做,当时就想到让叶某的公司来做方案搞提升。之后他帮叶某的公司承接了遵义公园照明提升工程、赤水河谷旅游公路照明工程等项目后,叶某先后通过谢某向他表示所谓的“感谢费”,多次送给他共计430万元人民币。

叶某则称,他为了感谢王祖彬的帮助,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王祖彬的关照,就给王祖彬、谢某送钱。谢某是王祖彬的外甥,实际上就是王祖彬的代言人,他只能通过谢某来送钱给王祖彬。他很清楚单靠谢某的能力是没有办法帮助他承接工程及解决工程上的各种问题的,所以说送钱给谢某,实质上就是送钱给王祖彬。他做的这几个工程,王祖彬、谢某等人没有投入过任何资金,也没有投入过任何技术支持,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给谢某、王祖彬的钱实质上就是为感谢王祖彬给他提供的帮助而送的感谢费。

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1年6个月

庭审中,王祖彬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他的辩护人认为,王祖彬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受贿对象特定,主观恶性较小,所涉工程均通过验收,无质量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祖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遵义市委常委、副市长、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及景区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王祖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王祖彬受贿所涉工程无质量问题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理由,王祖彬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主观恶性较大,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王祖彬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