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74岁的老宋头和朋友们到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的比赛。这中间呢,对手周先生的一次回球,正巧打中了老宋头的右眼。事发后,周先生将宋先生送到医院检查。经过诊断,宋先生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随后宋先生进行了人工晶体摘除手术,后经复查,右眼视神经萎缩,已接近失明。于是,宋先生就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
宋先生认为,周先生明知自己年纪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其右眼受伤,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周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由双方分担损失。2020年8月宋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8500余元。
被告周先生认为,宋先生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其应该知道自身条件是否适宜参加比赛。事发时,自己在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只是平打过去的,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法庭是怎么判的呢?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于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前我们经常遇到“受伤即有理”的情况,有了《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以后的体育场馆里出现的运动中受伤的情况就有了依法判定的依据。往常,学校忌惮运动中的受伤,波及学校责任,秉承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即便学校场馆空空如也,没得一个人影,也不对外开放。有了这把尚方宝剑之后,学校体育场馆是不是对外开放的脚步要迈起来了,社区居民也有了锻炼的体育场地了,体育强国的战略是不是加上了助推器呢。那这个“自甘风险”原则,会不会是搅动太平洋海水的蝴蝶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