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榆林一嫌疑人逃跑后服毒跳崖……

涉嫌盗窃的男子张某,被神木大柳塔警方从山西娄烦县带回办案区,乘着无人看管之际,张某竟逃离办案区后顺利脱逃。

发现事态严重,神木大柳塔警方迅速安排警力抓捕,但两天后,张某在山西省娄烦县席岭的一个山崖上,服毒从悬崖上高坠而亡。

2019年7月11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交办靖边检察院办理该案,2019年9月12日,尚某、白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

检方称,2019年3月14日,神木市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干警尚某、郝某、高某以及司机去山西娄烦县找到涉嫌盗窃罪的嫌疑人张某,于3月15日将张某押解回大柳塔分局。

到了分局后,郝某、高某下车离开没有进入办案区,尚某一个人带着张某来到办案区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在讯问快结束的时候,该分局刑警队副队长梁某和白某来到了讯问室,梁某未安排任何工作后离开,尚某去了二楼办理关押手续,白某看着张某进入候问室后也去二楼找尚某,尚某、白某二人均未将张某关入特别设置的铁栅栏内,也未安排人对张某进行看管。

后另一办案组工作人员杨某出该候问室的安全门时,张某便尾随杨某逃离办案区后脱逃,大柳塔分局当时便安排警力进行抓捕,后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于2019年3月17日上午在娄烦县找到了张某,当时张某在娄烦县席岭的一个山崖上,后服毒从悬崖上高坠而亡。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符合在生前服用含甲拌磷成分农药的基础上高坠死亡。

日前,靖边检察院认为,尚某、白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尚某所在的单位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白某不起诉。

本文来源于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