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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保集体经济所占股份份额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不同于工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既不是搞私有化,也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尽,而是作为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资产并不会因此流失。同时,中央明确要求股份量化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是否保留集体股、保留多少比例等都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切实保障好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集体股属于集体成员所有,是农民集体的财产权益,绝不能成为干部股、小金库。吉林省规定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集体股获得的分红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集体公益事业、弥补福利费缺口、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转增积累等方面。黑龙江省规定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设置集体股的村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含)以下,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安徽省明确要求对于集体经济比较薄弱、以农业为主、负债较多的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可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但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科学合理设置股权,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二、关于规范股权管理模式

《意见》明确“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采取“静态”还是“动态”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大多数村选择静态管理模式,如湖北省宜城市许多村组对于新增人员采取分享户内拥有股权的办法,股权不再因人口增减而变动,这样做有利于稳定农民对其财产权利的预期,促进集体资产股权流动,降低改革成本,减少矛盾和纠纷,应该说这是大多数农民群众的选择。还有少数村根据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如甘肃省临洮县的一些村,由于只有土地资源,没有经营性资产,经群众多次商议,实行定期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这也是地方的实践探索。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在股份设置、股份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规范集体资产股份管理,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三、关于化解村集体债务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中央高度重视村级债务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从2017年开始,中央农办和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历时3年,于2019年底基本完成。从清产核资结果看,许多村将近年来财政项目投入到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账内管理,清理了一批有失公允的经济合同,核销了一批债权债务,盘活了一批闲置资产,丰富了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各地积极探索资源开发型、物业租赁型、乡村旅游型、农业生产型等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盘活了集体资源资产,促进了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化解村级债务的能力也得到了增强。2020年7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全国村级债务情况摸底调查,着手研究分析村级债务形成的原因,提出化解村级债务的有效政策举措,总结各地在这方面的经验做法。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推动各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盘活集体资产,充分激活农村各类要素潜力,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实力,做好村级债务防控,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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