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谁是造成了一个聪明可爱的小女孩成了植物人,(1)村医为什么毁掉了液体,(2)医生为什么要联系黑车,拿孩子的生命开玩笑(3)法院为什么不调查黑车?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目前医疗事故的纷争仍旧存在,患者的权益应该如何来维护呢?我是本次医患纠纷案的当事人,现住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本次医患纠纷案的受害者是我女儿,是一名年近2岁的儿童。孩子在2019年1月3月由爷爷奶奶带领下去村卫生室拿药,卫生室的医生却通知爷爷奶奶说输液更有利于孩子的康复,需要连续输液三天。但在1月4日孩子在爷爷奶奶的陪同下去卫生室输液时,卫生室的医护人员并没有给孩子做测量体温、询问相关过敏史等相关检查,而是直接开始输液,这里明显不符合正规的医疗流程。于是,问题就发生了,就在输液进行到三分之一时,孩子开始觉得难受并哭闹不止,经过村医的检查说可能是药物过敏引起的需要送往人民医院及时就诊。从村卫生室至人民医院的路程是40分钟左右的时间,村医在孩子病情严重且没有任何急救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开车送往医院。村卫生室在送往过程中没有准备充足的氧气导致路途中便氧气不够了,村医却并没有解决问题而是让没有经验的爷爷来做心肺复苏我认为这名村医作为一名医护人员这是否已经属于失职行为。

(以上为患儿在夏津县村卫生室处就诊发生的医疗纠纷情况说明)

我们本以为送往人民医院后孩子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治疗,没想到孩子在到达人民医院后医生并没有询问陪护的爷爷奶奶孩子的病情情况,而是让爷爷奶奶在医院坐等了两个小时后医生说孩子的病情严重需要送往上级医院。医院医生在本院有救护车的前提下没有使用而是联系了外方的三无救护车进行转运,在孩子病情逐步恶化的前提下,等这辆救护车等了长达5小时之久,转运过程又耗时2个小时,送往到上级医院时已经延误了孩子的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孩子至今还是植物人状态。后来据我们了解到,这辆外方救护车是一辆三无的黑车,医生联系的是办公室鼠标垫上的三无广告电话。医生在自己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将病情严重的孩子交给了没有任何抢救设备的黑车,我觉得这件事情实在细思极恐,一位治病救人的医生竟然为了舍近求远的个人利益而不管一个只有两岁的孩子在体温40°的情况下危害有多大。此外医生还将我的电话发给黑车司机,司机先向我索要1000元,而后又要求我缴费了2000元,一共索要了3000元的车费。

(以上为医生联系的三无救护车的收费单据凭证)

不仅如此,据我了解,县医院还擅自伪造篡改孩子的病例,我手上有一份病例,医院在我上诉后在一审时上交给法院的病例里上面的孩子姓名,出生年月日,电话号码,病情叙述和出院时间等等和我手中的病例完全不一样。同年10月9日我和县卫计委领导去县医院了解情况,县医院又出具了一份病历又出现严重篡改,72小时内病情告知书日和入院评估和现病史等等全部篡改。

(以上为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退卷函)

卫生局后来对县医院做了详细的调查确认县医院存在制度缺陷以及廉政的问题,也给医院下达了书面的处理意见书,里面明确的记载了县医院在明知孩子病情严重且医院有救护车的前提下还要联系黑车以及恶意篡改患儿病例的罪行。

(以上为卫生局调查县医院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为本案的申请人,我认为本案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过程中,都有出现多种问题,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具体如下:1、夏津县人民医院联系没有转运危重病人资质的救护车将危在旦夕的申请人转至山东省医院,夏津县人民医院没有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在本院有救护车的情形下私自联系无资质黑车,该车均没有按规定配备医务人员,也没有在途中检测生命体征,在转运前也未和家属签署转运协议,事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才向我问出具了无家属签字,也无医疗机构盖章的“济南市急救危重病人转运协议书”,上面急救人员签字处为“赵飞”,患者在转运前病情极为危重,被申请人完全置患者在转运中生命的巨大风险而不顾,具有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为济南市急救危重病人转运协议书)

但是二审法院却仅仅认为县医院在使用外方救护车和对外联系方面存在瑕疵,但并未因此认定夏津县人民医院在此方面存在过错。我在申请再审过程中,也曾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馈使用三无黑车的问题,但是法院却并未派人查明此事,在判决书中也没有提及县医院医生使用三无黑车的事。甚至一审法院判决书上说越快越好的原则不适用于转送危重病人,所以医院不用负延误病人治疗时间的责任,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不够妥当,还是法院有意包庇,这样的处理结果实在是失去了公平公正的意义!

2、在一、二审时申请人曾提出雷集镇肖庄村卫生室违法开展静脉注射,未经卫生部门批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但一、二审法院未查实村卫生室是否具有给幼儿静脉注射的资质便认定卫生室和郭富强承担10%的责任。4号当天患儿还行动自如,输液三分之一后便病情严重至此,卫生室真的不用担责吗?

3、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我曾向法院提出被申请人夏津县人民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过错,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条例处理里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夏津县人民医院作为病历的保管者和医学知识的优势方,通过伪造、篡改病历来逃避自己的过错,原审法院仅认定其承担40%的过错责任实属错误。再审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未对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县医院的过错责任比例过低,同时,我还认为卫生局已经明确了县医院伪造篡改病例和黑车的事实,法院却没能如实按照相关条例来处理夏津县人民医院,他们还没有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院隐藏车的大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不是已经有失公平公正了呢?我现在只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给尚未苏醒的患儿以及悲痛万分的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以上为医疗事故后植物状态的患儿照片)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