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

通过一个案例为您展示如何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陕西省人,在当地某村有一处住宅。

2017

3

月,当地相关部门下发《棚户区改造计划通知》,同年

3

月,张先生所在村及其他村庄被纳入到棚改的范围内。同年

6

月,相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专家听证,同年

11

月,镇政府发布《

xx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12

月,相关部门向当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棚户区改造的批复等一系列的文件,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因张先生对征收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代理律师的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依法分析

本案中,所涉棚户区改造项目虽然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亦依法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过社会风险专项评估,补偿资金也基本到位,但是上述内容并不能覆盖前述规定中“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的内容,亦即相关部门未提供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证据,且也未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报批的证据,因此征收决定不符合《

xx

区棚改办法》的规定。

涉案集体土地经省政府征收之后,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征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应参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但是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论证等多方面违法之处,应予以撤销。

实践中,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律以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故而,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集体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为给后续的安置补偿提供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专门针对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做法,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也有利于规范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