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一年来郑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
郑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郑州中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始终紧扣三年为期总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专项斗争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夯实政治责任,依法审结王三庆、林东风、刘付华等一批大案要案。特别是2020年以来,紧紧围绕“六清”“六建”工作部署,聚焦依法严惩、打伞打财、综合治理、健全机制、持续发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持续向好,顺利实现专项斗争圆满收官。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郑州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黑恶犯罪案件443件,其中涉黑案件136件,结案率100%,涉恶案件307件,结案率99.67%。受理并审结涉黑恶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强化审执协调,坚持打财断血,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黑恶财产已执行到位80余亿元。坚持长效长治,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提升,共发出司法建议141份。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市中院党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抓紧抓实,两级法院均建立“一把手”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同步设立集纳刑事、执行、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的扫黑办,由分管刑事副院长担任扫黑办主任。严格落实院长第一责任和分管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院领导的直接责任,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多次亲自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实行重大案件领导包案制,对重点案件实行“点对点、人盯人”的方式督促办案,顺利实现中央和省扫黑办重点督办的梁氏兄弟涉黑案、李某斌涉黑案等重点案件及时高效审理。严格落实院庭长带头办理黑恶案件常态化机制,院庭长办理一二审黑恶案件292件。
二是坚持高位推进,“案件清结”成效显著。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开通涉黑恶案件绿色立案通道,建立案件台账制度,强化案件台账管理,树立“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的思路,明晰庭审范围和重点,夯实庭审高质高效推进基础。开展8次集中宣判和2次案件攻坚月活动,共集中宣判67起案件。一审案件结案率100%,二审案件结案率99.42%。2020年上半年,面对新冠疫情给提审、开庭带来的新困难,郑州中院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协调,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在市第三看守所改建防疫标准化法庭,同时研究制订《疫情防控期间重大黑恶案件庭审操作指引》等文件,大力推行“云端审判”,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庭审模式,累计成功线上开庭17案137人。
三是强化精品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严格审查判断证据,做到“铁证如山”;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实体程序、诉讼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严格把握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针对财产查证、处置,设置专门环节进行举证质证,切实做到审慎适用刑法,不枉不纵,罚当其罪。对“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的被告人王三庆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被全国扫黑办作为典型案例发布。6个典型案例先后入选河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品案例,马书喜等37人涉黑案和王三庆等58人涉黑案分别获评河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批、第三批精品案件第一名。
四是坚持依法从严,“黑财”应执尽执。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从重从严的高压态势。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已生效涉黑恶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77人,判处财产刑人数1265人。坚持“打财断血”,坚决铲除涉黑恶犯罪经济基础,对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要分子的47名被告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强化审执衔接,着力铲除“黑财”,涉黑涉恶财产刑案件194件,移送执行标的82.38亿元,执行到位金额80余亿元,铲除了黑恶势力经济的基础,实现深挖根治的目标。其中林东风案财产执行借助政府托管,以打财断血为中心,以涉案资产法庭调查和财产处置为手段,创新执行整体移交举措,有力保护了3000余名善意购房人的权益,实现了“打财断血”“黑财清底”和维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统一。
五是聚焦长效常治,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完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报会商、深挖彻查“保护伞”问题线索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纪委、组织、宣传及相关政法单位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更加准确、有力地惩治黑恶犯罪,移交涉黑恶犯罪线索49条,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案件152件。用好司法建议,助力行业清源,严格落实“一案一建议”要求,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社会治理、行业管理中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发出司法建议141份,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监管提出建议,压缩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不断强化“办理一批案件、净化一方环境”的效果。
六是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聚焦“六清”行动,创新宣传形式,利用旁听庭审、新闻发布会、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持续深入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尤其是2020年上半年,疫情防控常态下,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当庭旁听人员较少,全市法院坚持阳光、透明、公平、公开审理案件,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庭审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运用法院两微一网等方式发布案件审理信息。郑州中院撰写的《疫情防控不放松 扫黑除恶再加速》在人民法院报版面头条位置刊发,并被人民网、法制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转载。三年来,省级以上媒体共发布宣传稿件477篇,有力地回应了社会关切,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人心、赢得民心,有力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扫黑除恶是固本之举,更是长远之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常态化运行,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各项要求,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提升政治站位,保持高压态势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黑恶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一、王某庆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1、基本案情
199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庆陆续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结伙逞强,先后在开封市多个地点开设电子赌博游戏室,牟取不法利益。2006年以后,在部分公职人员的包庇、纵容下,该犯罪组织的赌博产业不断壮大,在开封市区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某庆开设赌场长达20余年,开设赌场多达44余处,为长期操控赌博产业,豢养打手,成立专门“护场队”,结伙出行,招摇过市,对赌场进行巡逻护场,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以黑护赌”,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组织成员利用开设赌场聚敛大量财富,购买多处房产、豪华车辆,王某庆39次赴澳门赌博,挥霍2985万元。该犯罪组织还利用违法所得,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或按月向负有查禁职责的执法人员输送利益,多达数十人。王某庆通过非法手段,密织“关系网”,谋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裁判结果
荥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对部分被告人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
3、典型意义
王某庆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不仅使58名被告人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对意图以电玩为幌子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潜在犯罪分子形成极大震慑,对整顿电子游戏厅行业秩序,净化当地社会环境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
因办理效果良好,本案被全国扫黑办作为挂牌督办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二、李某斌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斌于2000年刑满释放后,陆续网罗同乡刑满释放人员李某伟、牛某旭(已执行死刑),通过暴力手段排除竞争对手,强揽工程建设项目。2008年,为拉拢基层组织负责人,李某斌等人在道路上公然持刀行凶致人重伤,事后通过各种途径逃避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李某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投资担保公司、网络赌场、工程建设及建材供应等项目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2.14亿元,对外投资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汽车销售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厂、砖厂等实体,李某斌名下有多处房产和数千万元资产,购买有豪华车辆并多次赴境外赌博。李某斌还通过免除赌债、资金资助、分包工程等手段拉拢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
该犯罪组织先后成立保安队、护矿队、讨债队,对有碍施工的村民群众,对无力偿还高息欠款、赌资及与组织有利益牵连的人员,实施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十余名群众受伤,并多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组织成员李某现、李某强还通过不正当手段分别当选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非法把持该村的基层组织,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裁判结果
荥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对部分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处以罚金。
3、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投资担保公司、网络赌场、工程建设及建材供应等项目为依托,同时利用基层组织负责人、公职人员提供的便利条件进行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聚敛大量资金,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该案的依法审理对于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治理以及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均具有积极意义。
三、段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段某等人注册成立贸易公司大肆实施“套路贷”犯罪,为彰显强势地位,段某纠集社会人员对郑州最早实施“校园贷”的张某某团伙成员进行殴打,借机扬名于郑州“套路贷”非法行业。段某还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两劳释放人员成立专业催收“债务”团队,对外自称是“黑社会”,声称只要学生愿意借款,就敢放贷,被“贷款”中介和其他非法放贷“公司”称为郑州“校园贷”的“最后一环”。段某等人还在高档酒店举行庆典,邀请全市“放贷”行业人员100余人参加,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该犯罪组织在没有放贷资格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网络平台、校园广告等途径发布“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虚假“借款”广告,以“现金贷”“手机贷”“校园贷”等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借款过程中,要求被害人手持翻倍借条、身份证、翻倍借条上约定的现金等拍摄虚假给付照片、视频,伪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被害人实际获得的金额仅有“合同”金额的一半或更低。对未按时交租金或分期费用的,段某等人先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催债,后上门采取“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债,发律师函催债等方法催收“借款”。
该组织先后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致使发生在校大学生辍学、自杀未遂等严重后果,严重侵害了广大在校大学生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
2、裁判结果
惠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二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处以罚金。
3、典型意义
以段某为首的涉黑组织利用在校大学生喜欢高消费、追求时髦、自己没有能力赚钱却又不愿意向父母或朋友借钱的心理特点和急需用钱的窘迫心理,以“现金贷”“手机贷”“校园贷”为幌子,诱骗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而后软硬兼施,胁迫被害人还债,赚取高额利益。“校园贷”犯罪案件严重侵害在校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甚至引发恶性后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从严打击的重点犯罪。
四、段某连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1、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段某连通过拉票贿选手段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后,打着“为村民谋福利”的幌子,命令组织成员煽动、带领村民入驻据守辖区企业,通过堵门、阻工、殴打、辱骂等方式强行承揽工程,并将工程全部交由组织成员施工,形成典型的“以黑谋权、以权护黑、以黑滋商、以商养黑”发展模式,逐渐形成以段某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手段,称霸一方,先后有37名群众遭受组织成员暴力殴打、威胁恐吓,4家店铺遭到组织成员肆意打砸,3家企业遭到组织成员霸占,公安机关出警近40次。2011年至2020年期间,该村群众集体或单独上访次数多达100余次,群众反映问题强烈。该组织长期假借为村民谋取福利之名,为非作歹,中饱私囊,扩张其组织经济规模达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严重损害了党的执政根基。
2、裁判结果
管城法院依法对段某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对部分被告人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
3、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件审理,铲除了基层的黑恶势力,净化了基层政治生态,发现了基层组织管理上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转化,对以后基层党组织在管理和人员选任上严把党员、村“两委”成员入口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激发每一名共产党员都积极主动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来,旗帜鲜明与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垄断资产资源、欺压残害群众、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等涉黑涉恶行为和不法分子作坚决斗争。
五、何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等为实施“套路贷”犯罪,先后注册成立四家公司,纠集、招聘员工,通过银狐风控平台、有脉风控平台、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采取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70余万条。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拨打电话等方式吸引被害人贷款,利用APP平台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通过以贷还贷、结清再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钱财。在被害人不能还款时,利用“呼死你”等电话软件实施电话滋扰、辱骂、恐吓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淫秽图片、侮辱信息等网络“软暴力”滋扰手段向被害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共骗取被害人钱款4000余万元,先后引发被害人抑郁、离婚、自杀等恶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裁判结果
管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九个月不等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处以罚金。
3、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何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吸引被害人贷款,并实施软暴力催收,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社会危害极大。本案的依法审理在震慑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同时,也有力地打击了“套路贷”犯罪,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和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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