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第四人民医院故意隐瞒患者《重病告知》人为造成严重医疗事故。对金钱的贪婪追求泯灭了他们作为医生起码的道德和良知,为了谋取利益不管患者的死活,草菅人命,这比见死不救恶劣百倍!

患者朱某,年龄82岁,11月份因面部神经炎入湘雅医院就诊,后经检查有结核,12月8号到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结核专科住院,住院期间,患者出现头晕,呕吐等现象,家属多次询问其主治医生彭灿病情,均告知各项指标,一切正常。

12月13号病人朱某出现晕厥,及休克现象,在家属强烈要求下,该院派去其他科室医生会诊,其结果是各项指标一切正常!15号患者不能进食,大小便失禁!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停药并转院,四医院以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床位为由,一直不给转院,一直拖延至12月17号才办理出院手续!(后又在常德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挂号耽误了三小时)12月17号下午几经周折才入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当天 ,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根据四院提供的出院结论和相关检查,第一时间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及心肺、等脏器衰竭等报告!

后经家属找四院相关领导及主治医生彭灿理论时 ,被家属发现其办公桌上12月8号朱某入院时主治医生开具的一份具有彭灿签字的《病重报告》(家属再三追问下主治医生称忘记通知家属了),至始至终患者家属及本人对重病病情毫不知情,在没有家属及本人签字的情况下采取了结核病化疗!导致82岁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心肺、呼吸等各脏器衰竭,医院放弃治疗!!

请问院方故意隐瞒病重病情,知《病重告知书》而不尽告知义务是利益驱使?是过度医疗?还是草菅人命??

请问重病患者(心肺、呼吸功能衰竭)且82岁高风险人群是应该先救命还是先做结核化疗(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有三例从四医院转院过来救治)

后经多次沟通,院方承认有过错,但只能给予口头道歉,请问老百姓的命就这么廉价吗??

请大家给我们这个受尽常德第四人民医院伤害的家庭一些精神和道义上的支持,共同谴责常德第四人民医院这种丧尽医德,事后又不愿承担责任的的做法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