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1〕13号
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PC9RT0Q)
我局(所)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缴所涉税款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黄##的
微信、支付宝
收支公司经营款项、
将企业收入进入私人帐户
。2019年根据日报表统计总计收入2041414元,
调实核实期间
你公司自查补征增值税9194.3元(三季度),
立案检查期间
你公司自行申报增值税64529.84元(一季度21212.03,二季度23082.58,三季度20235.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也一并缴纳。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上述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证明:情况说明、税款缴纳情况一览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营业收入支出报表、更正增值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法院诉讼文书、2019年10月-12月营业日报表、支付宝、微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微信支付宝收款汇总表、农业银行黄##奶行卡流水、对公帐户银行流水(无)、现金日记帐、2019年1-9月营业日报表、租赁合同、2019年7-9月微信、2019年1-6月支付宝、2019年1-6月微信等资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总局督察发现
,该案件因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期填写错误
,导致少加收滞纳金共计4923.29元,现根据相关要求予以补正,对该案件补加收滞纳金,其中增值税4756.81元,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166.4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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