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的陈女士,去广告店办事,在旁边的火锅店门口,摔成骨折,陈女士索赔5万,火锅店老板拒绝了,摔倒的时候,我都没营业。(内容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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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维权还是讹人很多场景下是分不清楚的,个人认为如果有侵权事实,就应该是合法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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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事件中,火锅店是一个经营场所,自然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个义务的范围在哪里,门口算不算?

个人的看法是不应该单纯依据物理空间范围,店内范围是确定的营业场所,但是门口区域是进出火锅店的必经场所,火锅店是该区域的使用人和受益人,而且在各地方的门前三包制度中,都有规定,商户应当承担一定的城市管理任务,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所以,门口区域,店家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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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是顾客还需要赔偿吗?

报道中提到,事发时是上午,火锅店正在打扫卫生,并非营业时间,而且陈女士也表示目的地是附近的广告店,所以并非要进店消费的顾客,但是营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求经营者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消费环境,不在营业时间,也不能因自己提供的设施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

所以不在营业时间不是免责的理由,但是能减轻责任,因为他人借道不是进店消费,店家没有获利,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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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锅店要全赔吗?

事发后,火锅店不仅第一时间为陈女士冰敷,还送到医院垫付医疗费,请护工,但是,这些善举不是火锅店要承担责任的理由,安全保障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如果受害人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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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监控显示受害人穿高跟鞋下楼梯,速度还很快,要知道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通行道路的选择,应有基本的认知判断和危险预判,如果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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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女子向店主提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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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人遇到困难不懂如何解决,就是因为不懂法。

当你懂得一点法律之后,你会发现很多困难都会迎刃而解,而且非常简单。

当我们遇到困难时,与其花金钱咨询律师,不如买一部《民法典》,其内容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从我们出生到读书到参加工作,买房买车,从结婚到生儿育女,到看病养老,都离不开这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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