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李某酒后跟女友孙某吃饭时发生口角,后李某录制假装跳河的视频发给女友孙某,然后自己翻越护栏跳入河中深水区并抓住一个凸起的钢筋等待孙某到来。孙某虽不会游泳但对李某跳河自杀信以为真,她跳入河中欲救李某时被李某拉至深水区,最后导致孙某溺水死亡,尸体6天后才浮出水面。最终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半。
从媒体披露的消息来看,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于该案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第一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不会游泳,没有救助能力,虽然李某的先行行为使得孙某处于危险境地,但因李某没有救助能力,不属于不作为犯罪,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是过失致人死亡,李某和女友平时关系还可以,并不希望女友死亡,酒后判断力减弱轻信可以避免严重后果但最终没能避免;第三是故意杀人,李某先行进入深水区,对于河道情况有明确的认知,让被害人施救并且将其拖入深水区,放任严重后果发生。李某因为自己创造了高度危险的环境,并且将孙某置于这样的环境中,最终导致孙某死亡,属于主观上为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行为。
其实从刑法理论上来分析的话,讨论这样的案件定性时意外事件是基本不用考虑的,假装跳河然后把不会游泳的施救人拉入深水区,这个行为决定了这个案件不可能是意外事件,也难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不属于意外事件的原因很简单,就是首先分析这个案件的危险环境是偶然导致的还是有意为之,比如李某和孙某两人散步时李某不小心落水,孙某去施救意外死亡的话属于意外事件,因为这个危险环境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但这个案件的危险环境不是偶然形成的,是李某醉酒后以欺骗手段自己有意创造的一个危险环境,故意将他人置于危险环境中导致严重后果的话肯定不属于意外事件。
而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主要是看李某的主观意图是否能够脱离故意的范畴。如果李某有施救能力,并且事先做了保障孙某生命安全的措施的话,是有可能认定为过失的。比如李某只是为了吓唬女友,在水中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根本不去深水区,只要具备一定的拯救孙某生命的可能性,便能说明其是存在疏忽大意而不是放任,但这个案件中,两人是恋爱关系,李某对孙某不会游泳应该是知情的,并且李某自己也不会游泳。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自己在深水区抓住了有利于生存的钢筋之后故意将另一个不会游泳的人陷于危险境地,很难评价为过失,因为发生危险后李某几乎没有成功施救孙某的可能性,无疑属于持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行为。
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为什么法院只判处了李某12年半有期徒刑,很多网友对此感到不解。我去检索了一下相关判决书,但是只找到了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的两个裁定文书,并没有发现淮安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全文,只能根据媒体披露的消息来简单分析一下。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比如犯罪未遂。李某这个案件对他比较有利的情节是:因民间纠纷引发、酒后判断力减弱、案件的定性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如果有自首、认罪态度比较好等情节或者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且得到谅解的话,被法院从轻处罚也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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