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宣传的范围逐渐扩大,老年人立遗嘱以避免子女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从自书遗嘱到代书遗嘱,从公证遗嘱到打印遗嘱,多种多样的遗嘱形式让遗产继承案件更加简单的同时,各种各样的奇葩遗嘱规定也让大家开了眼界,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限制儿媳改嫁遗产继承遗嘱的法律效力。

【案件介绍】

张大爷与王奶奶是一对夫妻,生有一子小张,2010年小张与宋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小张,2015年小张在上班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去世,后宋女士带着儿子小小张跟着公公婆婆一起生活,2019年3月,张大爷自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于是便立下遗嘱,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一套由王奶奶继承,另一套房产由宋女士继承,其前提条件是宋女士不得改嫁。张大爷去世之后,宋女士的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幽默风趣的江某,二者打算缔结婚姻关系,王奶奶得知后,拿出张大爷订立的遗嘱,要求宋女士放弃对另一套房产的继承,宋女士不同意,那么张大爷订立的以限制儿媳改嫁为条件获得房产继承权的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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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一般来说儿媳对公婆的财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无论儿媳是否改嫁,如果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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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是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同时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如果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把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其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属于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因此张大爷遗嘱中所附加的这种条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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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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