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的崛起、流行,重新洗牌流量的分布,也直接影响了明星的饭碗。

越来越多明星开始多“栖”发展,不满足于影、视、歌、主持,接地气地开起了火锅店、奶茶店。前有陈赫的贤合庄,后有黄晓明烧江南烤肉店、郑恺火凤祥火锅、关晓彤的天然呆奶茶。

这些店的共同点都是卖明星流量、收取不等额的加盟费以及极速扩张。贤合庄不到一年突破5、600家店,天然呆也布点2、300家,火凤祥计划扩张500家。

是这些明星本身热爱餐饮吗?恐怕不是,做餐饮谁不知日本寿司之神小野二郎,在我眼里那才是真正的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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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明星店开放加盟合法吗?

我国法律对加盟的定义、资质、解除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后附具体条款),特许人必须要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怎么验证成熟的经营模式,也就是要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也就是“两店一年”,并且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从商务部网站上并未查到相关的备案是否意味着不合法呢?

不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款》是为了规范商业特许市场秩序的管理性规定,如果违反只是加盟商受到侵害,没有备案意味着需要接受行政处罚,而不意味着合同无效。

但是加盟商需要知道的是,法律上赋予你们在合理期限内的“任意解除权”,这就犹如基金投资、购买保险时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你想解除就可以解除,如果在签订协议后发现特许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记得及时行使这个权利。

这个冷静期多久等于合理,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规定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由法院来推定。

至于行使权利后,加盟费是全额退还是部分退还就需要综合以下情况来确定了:你行使权利是否及时、你们的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是否有约定、谁先违约、对方损失情况等。

从法律上来看,法律是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加盟商的利益的。

但事实上这些明星店在招商中会避免使用“加盟”、“特许经营”等字眼,以规避法律规定。如果真的遇到纠纷,有没有可能穿透文件名,根据实际的协议内容来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从而适用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

完全有可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沪73民终483号”中认为“涉案合同虽约定合同服务费,但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该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但还有一个风险,加盟商还没忘记某女星代Y弃Y导致Prada股票PradaPrada掉的教训吧。

流量因谁而来,最终也可能因谁而消失。

明星人设坍塌导致门店门可罗雀都是血泪的教训。

聪明的加盟商可以要求把“明星形象”条款加到协议里面。

有报道称明星店的加盟费、保证金30-50万不等,房租、装修、物料等费用另出,还要对经营流水进行2%的抽成。

光计算开店成本,看起来加盟商是被收割的。那加盟商是真韭菜吗?

也不一定。

有些加盟商甘愿成为流量收割的工具,反正还有消费者或者粉丝可以收割,再说了,实在不行,及时止损解除合同,法律上也是支持的。解除完合同加盟费多多少少会退一点。

那真正的韭菜必然是消费者了。

是的,

如果消费一次就止损,韭菜颜色显得不那么鲜艳。

一次次抱着对明星支持的那些真爱粉才是绿油油的韭菜。

法律保护吗?很难。

份量多一点少一点法律上也没个标准,

味道正不正宗又怎么说得清楚。

服务差不差就看你的造化了。

一层一层地被剥削了金钱、信任、喜爱之后还能剩多少被消耗?

法律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款》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也就是“两店一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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