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项目

1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2021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交通运输部、民航局。

推荐单位应根据指南的具体要求、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1年4月20日停止申报。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高大数据供给能力和发展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本次申报围绕工业大数据应用、行业大数据应用、大数据重点产品、数据管理及服务四个方向,征集并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详见《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和实施指南》。

二、报送流程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需于2021年2月28日前,登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和申报信息填写。

(二)推荐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推荐,并于2021年3月14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名单。

3

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撑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按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目标

聚焦5G、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在安全应急装备智能化、轻量化等方面的集成应用,探索“产品+服务+保险”“产品+服务+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促进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以高质量供给促进国内安全消费,为有效遏制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特大事故、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及培育安全应急文化提供技术装备支撑。

二、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安全应急教育服务四方面需求,从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机械化与自动化协同作业装备、事故现场处置装备等16个重点方向,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示范工程项目应由装备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提供商与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申报(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8家),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个牵头单位可最多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仅可选择1个试点方向。

(二)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满足《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2021年)》的相关要求,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

(三)申报流程。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参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示范工程的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本区域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联合出具推荐意见。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在线申报系统,提交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各地推荐示范工程项目的数量原则上每个方向不超过5个,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本项目于2021年3月31日停止申报。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每个推荐单位限推荐2个示范区。

(二)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三)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四)优先选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五)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二、建设任务

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学习借鉴已建成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经验,重点推进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工作落实。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本项目于2021年4月30日停止申报。

5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美术馆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的通知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美术馆均可推荐在本单位任职的1名青年策展人员作为候选人参与申报。候选人年龄应在45岁以下(197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独立策展经验者优先。已经入选过该计划的策展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2、候选人须提交1份完整的展览策划方案。展览方案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为主题的展览策划,鼓励基于20世纪中国美术史及美术家个案研究、美术馆藏品研究或本地区美术资源的展览策划。

策划方案应由候选人独立策划,具有原创性,不涉及抄袭等侵犯任何他人的知识产权问题。展览规模适中,经费预算合理,具有可行性,展览方案能够在2022年6月之前实施完毕。

3、各单位应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提交的策展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出具推荐意见,并承诺所推荐候选人及其策划方案一旦入选,本单位将提供保障条件,确保其策划方案在本馆内按计划实施。

二、评选工作

评选分为初评和复评,由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小组开展评选工作。初评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复评以答辩的方式开展。相关评审结果将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扶持工作

(一)初评入围的青年策展人有资格参加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组织的全国美术馆策展人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培训费及培训期间食宿费由主办单位负责,学员往返交通费由申报单位负责。

(二)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将组织专家对初评入围的策划方案给予具体指导,提升策展人的专业水平。

(三)文化和旅游部对最终入选项目予以经费扶持并颁发入选证书。

本项目于2021年3月16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级项目

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0〕3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经信服务〔2020〕153号),现将我省2020年度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凡在浙江省内从事工业设计工作,且符合《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规定要求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120分以上或具有工业设计专业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免予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且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三)关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精神,申报人员2020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申报人员可登陆“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申报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在线申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申报对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专业工作年限均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材料需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省经信厅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和其他网上申报材料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逐级报送的原则逐级审核推荐。个人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经信厅。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经信厅。

本项目于2021年3月10日停止申报。

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地方支持资金的通知

按照我省《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浙财企〔2014〕31号)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申报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地方支持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依据浙财企〔2014〕31号文件规定,我省获得2019-2020年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课题,可申请省、市、县(市、区)地方支持资金。

(一)支持比例。对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明确地方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支持;对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没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最高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30%予以支持。地方支持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地方支持资金标准减按三分之一,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首次申请配套资金的,应提供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及合同书复印件、预算书、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到款凭证;再次申请配套资金的,应提供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再次到款凭证;申请配套资金尾款的,应提供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国家拨付经费银行末次到款凭证和项目结题审计报告。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财务章。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两部门会审盖章后,送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会审盖章,由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省级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审核通过后,下达地方支持资金文件。有关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文件要求,核拨各级财政支持资金。

本项目于2021年3月5日停止申报。

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2021年度省科技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科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现公开征集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全省科技发展重大规划;

2、重大科技政策和改革方案;

3、关系创新主体、科技人员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反馈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建议事项,请填写《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一项一表),并反馈给我厅。

本项目于2021年3月3日停止申报。

9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研发需求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创高地建设,加快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强化科技自立自强,为“重要窗口”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建设提供战略支撑,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及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工作安排,现面向各单位征集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研发需求。

一、基本要求

(一)研发需求的主要方向

择优委托研发需求在领域上,要求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在实施目的上,要求以实现技术安全自主可控、抢占技术制高点为目标,突出解决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及实现重点产业抢占制高点的重大技术难题;在研发绩效上,要求通过项目实施,预期能取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战略创新产品或实现国产化替代;在力量组织上,要求集中优势创新资源,进行集中攻关。

(二)优势单位要求

推荐的优势单位应在国内和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同时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创新联合体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优势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3.0%;承担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5%。优势单位为高校院所的,其上年R&D经费投入应高于全省高校院所平均水平。

二、推荐方式

1、限额推荐。各设区市科技局、省部属高校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地方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等重大创新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技术需求及优势单位。如省内有多家优势单位的,需一并提供。

2、专家推荐。鼓励全职在浙两院院士领衔设计或联合同领域院士(要求3名及以上、含省外院士)联名推荐研发需求(同一院士不超过2项,其中领衔设计1项)。院士推荐不占单位限额指标。

本项目于2021年2月26日停止申报。

‍‍来源: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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