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物权编重要组成部分的居住权成为众人讨论的焦点,居住权一般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作为为弱势群体权益维护保障的一种兜底条款,居住权的设立对于解决孤寡老人、流浪儿童居无定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居住权设立的问题。

【案件介绍】

张大爷年逾6旬自老伴去世之后便一直居住在自己名下的老宅当中,2010年3月张大爷得知自己初恋女友58岁的刘奶奶的也是独居的时候对她重新进行追求,因为二者家里人的反对,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便生活在一起,相濡以沫,2020年2月张大爷旧疾复发,将不久于人世,于是立下字据:“自己死后,刘奶奶可以一直居住在自己位于某某小区的房屋当中直至去世”。2020年9月,张大爷去世,张大爷的子女打算将张大爷的这套房产进行出租,却遭到刘奶奶的反对,刘奶奶拿出张大爷所立的字据要求居住到其去世,而张大爷的子女则将刘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奶奶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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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有两个成立条件,(1)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由此可见,仅仅立下字据未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视为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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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结合本案】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张大爷与刘奶奶属于同居关系,张大爷留下字据“在自己过世之后,刘奶奶可以居住在自己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中直至去世”可以视为订立了书面的合同,张大爷“赠予”的居住权仅对刘奶奶有效力,张大爷去世后,房屋由张大爷的子女继承,而张大爷并未去相关机构进行居住权设立登记,因此居住权并未设立,因此无法对抗张大爷子女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张大爷的子女要求刘奶奶腾房是合理。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张大爷的子女同意刘奶奶继续居住在张大爷的房子当中,每月缴纳少量的租赁费用直至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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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以上便是子女起诉老父同居女友腾房,《民法典》中居住权未经登记生效吗方面的内容,如果您遇到居住权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