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错案的纠正工作

涉及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近年频频来起。这次宏华企业董事长杨华被指控的九个罪名的案件,据相关资料以及取证中不难发现案子与之前的民企冤错案相似。

昔日“格林柯尔系”的风云人物顾雏军坐牢八年,上诉七年,当年顾雏军与证监会打了四年的官司,做出终审判决,顾雏军胜诉,最终被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为无罪。

那么今次杨华一案,难道也要走一遭那一地后,方可吗。相信没有人愿意让一个原本合法经营的企业就被如此诬陷,这其中民企冤错案的发生与司法的腐败密切相关,那些知法犯法之人,持手中权力,无视国法,昧着良知,不顾心中正义,枉法裁判,让无数企业无不为其愤之。

本案中,被告人杨华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资料也都在,其中更多罪名分明是空闲来风、闻一息就定文。

第一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华家族的人数,规模构造等都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且大部分乃为经济纠纷,上升不到暴力阶段,何来的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这起事实的主人公压根没有杨华本人,其他行为是杨建理及其公司员工,并且,在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杨建理对外借款一事是经杨华指使。第三罪抽逃出资,在宏华达小额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股东并不是杨华,而是杨屾用其分家所得的资产出资成立,且一直由其负责经营,杨华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管理。第四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银行卡所有人绝大多数都能够证明杨华没有参与并要求他人提供、保管、使用银行卡的过程。而且只有一人指认,还没有其他证据,这还达不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入罪标准...所以诸多的事实真相证明着什么,希望裁判心中自有定断。

多数被诬陷的民企企业家都表示,看着自家企业一步步做起来就像自己孩子一样,看到自己的孩子被人诬陷,最后不得不为此离开消失,心里的凉意比得上高峰的寒冷。

(弥勒大酒店实景)

最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于枉法裁判者有新的要求和违法情形的规定如下:

伪造、变造有关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对于以上的枉法裁判,应予立案追责,让政法系统更加公正,保障合法民企,不让企业权益一次次受不轨之心之人威胁,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够正常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