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一对夫妇孙某和李某因工作压力巨大,萌生了想让人伺候的想法,于是在QQ群上找了需要资助的贫困家庭。
2018年下半年,孙某和李某以视察被资助对象家庭状况为由,开车来到淮安市两名贫困儿童陈某和张某的家中。未经两名儿童的监护人允许,孙某和李某以让孩子见识大城市为由,将孩子开车带到海淀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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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对两名孩子实施了令人愤怒的奴役行为。这对夫妇要求小孩下跪给他们脱鞋 、洗脚、捏脚、按摩。并要求两名小孩叫他们少爷少奶。为防止逃跑,在网络上购买了防喊叫的电击圈,还以假的通缉令吓唬两名小孩。两名小孩被奴役七天后被解救。
孙某和李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即拐骗儿童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出于自己收养或虐待等其他非法目的,未经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允许,将小孩带离监护人管控的范围的,就涉嫌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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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受害人陈某和张某的允许,孙某和李某擅自将两名小孩开车拉至海淀家中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两名犯罪嫌疑人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四年。
幸亏这两名受害人很快被解救,如时间更长,两名受害小孩身体肯定会受到严重的损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因拐骗行为导致受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这两名罪犯的犯罪的情节是更加严重,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处于更加严重的惩罚。
苏某和李某将两名受害小孩带至家中后,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并对他们进行奴役,这种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呢?两名罪犯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跑和满足他们的恶俗,这属于拐骗儿童犯罪过程中常见的行为,所以在刑法上不单独定罪,不单独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