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神圣不容侵犯的,但依然有少数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以身试法,认为在法庭上说谎,作虚假陈述可以蒙混过关,其实非但难以“胜诉”,反而有可能因此收到法院的“罚单”,甚至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2020年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作出处罚的判例。

案件回顾

北京昌平法院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秦某为被告。杨某向曾某出借50万元借款,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秦某、曾某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因到期后并未返还相应借款,故杨某将曾某、秦某起诉至法院。

管辖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法院穷尽了所有送达方式,但曾某、秦某二人均未到庭应诉。昌平法院根据转账记录、借条等相关证据,做出判决,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秦某承担相应连带给付义务。

一审判决发出后,曾某、秦某二人主动“现身”,并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诉讼期间,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亲自签写按捺,并主动要求就借条的签字和手印的进行真伪鉴定。另外,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供了银行的交易记录明细。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实性,以及诉讼争议款项是否已清偿对该案结果有直接影响,该案件被发回重审。

然而,当昌平法院再次开庭重审该案时,秦某的态度又与之前产生了180度大反转,明确表示不做笔迹鉴定,借条确是其本人亲笔签字。同时,经审理查明,曾某所陈述已由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的借款。据此,昌平法院维持原一审判决。

针对当事人在两次开庭过程中陈述自相矛盾,拿法庭陈述当“儿戏”的行为,承办此案件的杨杰法官持这样的观点: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该案件中,秦某在庭上做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北京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对秦某处以5万元罚款。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社会风气的风清气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