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逐渐突出及共享单车狂热现象退去的背后,电动车出行成为众人上班族的选择,浩浩荡荡的电动车大军行驶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之中,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关于电动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及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起来,今天咱们就看看一则“试驾”电动车案件,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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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案件介绍】

黄某是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2020年6月黄某下班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丢了,于是便报了警,经过多方查找,依旧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于是黄某便想“弄”一辆电动车过来弥补自己的损失。2020年7月,黄某来到某电动车品牌专卖店前,跟电动车的老板说看上一辆电动车,需要试驾一下,老板同意了,因为生意比较忙,在老板忙着招呼其他的客人的时候,黄某骑着电动车消失得无影无踪,等老板忙完之后才发现黄某试驾未曾归来,才意识到自己的电动车丢了,便报了警。后来警方通过多方调查及视频监控锁定了黄某,并将其抓获归案,经过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000元,黄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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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争论焦点】

黄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律师解读】

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转移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黄某虚构“试驾”的事实,以试驾电动车为理由将车偷偷地骑走,但是受害人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也没有处分财物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因此黄某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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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和平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本案被害人将财物交由嫌疑人后,忙于店内其他事情,之后发现车辆尚未返回,首先财物并非被害人紧密占有,系和平方式脱离紧密占有后被他人非法占有,其次嫌疑人取得财物的整个行为系通过不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伤亡,黄某的行为符合公然盗窃,宜认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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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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