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按课时收费的,每一个培训项目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个人不得举办特殊性质教育培训机构

《办法(征求意见稿)》所适用的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实施语言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等培训服务的机构。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培训机构。

同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中小学语数外培训要办行政许可手续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文化学科培训及实施语言能力培训的机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要按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实施艺术辅导、体育指导(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科技培训、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能力培训外);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费用

按照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

培训机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机构收取预付培训费的,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培训费。按课时收费的,每一个培训项目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取的预付培训费只能用于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培训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采用合法宣传形式与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受培训者及其家长。

我省培训机构超过5万所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了覆盖面广、层次形式内容多样的局面,截至2020年11月底,全省共有培训机构50437所,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46235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4202所。

据介绍,培训机构作为学历教育的有益补充,对于满足各类人群选择学习需求、培养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素质教育起到积极作用,为建设学习型社会、营造终身学习氛围起到重要作用。不过,我省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培训机构的监管尚未实现全覆盖;各部门监管职责有待进一步梳理明确;三是培训机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