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内财产约定、北京离婚律师

裁判要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65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韩某(女方)和高某(男方)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3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女方放弃婚姻存续期间固定资产,男方支付女方250万元;3)男、女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私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4)双方确认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如一方对外享有债权,另一方可要求分割,但如一方对外负债,则由该方自行承担。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离婚协议书》系男方高某和女方韩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二、将离婚协议归属对方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的父母,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签订后,女方将应归男方的房屋,转移至自己父母的公司名下。因女方拒绝过户,男方也拒绝支付250万元补偿款。法院审理中,双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

鉴于房实际已被韩某转移至案外主体名下,男方高某主张女方韩某按房屋现值折价款进行补偿。法院最终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三、借名买的房到底该归谁?

2012年,夫妻借用案外人王某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一套,购房款和物业费均由女方缴纳,房屋也由女方居住。在举证出资细节时,有证据表明,首付款的来源是男方及其母亲342万元,女方及其母亲281.7万元,且四个账户之间之间存在着多次、大量的资金往来,转账和付款的数额也不能完全对应。考虑到双方均有出资房子的首付款,结合各方主张的数额,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子男方高某占70%,女方韩某占30%。

四、向父母账户大额转账,算不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其母亲转账70多万,并为其父购买路虎车付首付款16万元。有证据表明,韩某的父亲也给韩某转过93多万。

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个人财产为各自所有。且韩某与其父母之间经常转账,应认定韩某与父母之间的转款、购车行为不应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五、一方离婚后收回的个人债权,还需要分给另一方吗?

离婚后女方通过诉讼方式,追回了90万元的借款,其前夫要求分割,诉讼时女方的胜诉判决已经作出,男方能不能拿到一半呢?

根据离婚协议第4项的规定,“如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鉴于法院已将80万债权判归女方韩某一人所有,女方应向男方支付50%的折价款。

你明白了吗?

樊国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