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非法同居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律师
离婚后发现,老公在外面一直有人,还生了孩子,怎么办?
陶某与原配妻子江某于1986年在老家登记结婚,1987年8月生育儿子江某。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刘某在广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生育一子刘小某。陶某的行为构成重婚,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原配江某认为陶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导致婚姻破裂,陶某和第三者刘某的行为对其造成巨大的伤害,起诉要求陶某和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一审法院根据陶某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决陶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1. 虽然第三者插足造成了婚姻破裂,但第三者却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换句话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找老公,不能找第三者。对第三者可以道德谴责,但却没法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2. 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会依据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法官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从某种意义上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争口气,不宜对经济补偿性抱有太大期待。
按孕周推算,老公再婚生的孩子是在离婚前怀上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张某(女方)与董某(男方)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后于2015年12月2日协议离婚。随后在2016年3月5日,董某与案外人侯某结婚,并于2016年8月25日生育一女,侯某的孕期为39周。
原配张某主张,按孕期来推测,侯某与董某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在其与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受到董某的欺骗才同意离婚的,要求董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童某一方认为根据B超、孕期等推算,董某孩子也可能是在离婚之后怀上的。
法院认为,董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张某主张的情形,结合证据和相关事实,从常理进行分析判断,张某的主张相比于董某的主张明显更符合本案证据的指向,原配张某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此判决董某支付原配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本案二审判决后童某不服,提起了再审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童某的请求,认为,在童某提供证据无法推翻张某的主张,两审法院推定董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无不妥。
樊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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