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加强安徽法检辅助队伍建设,安徽省法检系统近几年都在有条不紊地招聘书记员,每年都引起不少人的关注和报考。由于笔试内容主要考察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很多考生认为难度较大。今天中公教育小编就以“故意犯罪的形态”为例,带大家了解知识学习和题目解答的方法。

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形态,主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大类。其中,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得逞,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伤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伤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考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二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对于考点一,主要把握构成犯罪中止的“三性”即可: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自动性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通常表述为“能达目的而不欲”,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分标准。客观性是要求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而不是单纯意图。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该犯罪的危害结果,注意与造成伤害相区分。对于考点二,主要把握两种可能处罚的原则即可,即减轻或免除,简称“减免”。

四、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的考点主要也有两个:一是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二是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对于考点一,主要把握四个条件:一是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三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四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考点二,了解有“从、减、免”三种可能即可。

五、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考点主要还是两个:一是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二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对于考点一,主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着手行为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对于考点二,清楚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比,已经着手,更加严重,于是没有了“免除”的可能。

六、解题心得

在解答“故意犯罪的形态”这一知识点所对应的形态判定题目时,主要是“三步走”:一是判断犯罪分子对于该犯罪是否得逞,二是在未得逞的基础上再判断犯罪分子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还是“欲达目的而不能”,三是在“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着手。接下来,通过两道案例题目来进行检验:

【例题一】张某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李某便实施暴力,李某以为是自己的前同事张某某,便大声喊道:小张,咱俩无冤无仇,你赶快住手。张某一听对方喊自己小张,以为是熟人,便住手并低头向李某道歉,然后迅速离开了。张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中公解析:用“三步走”方法解答此题,一是判断犯罪分子对于该犯罪未得逞,二是在未得逞的基础上再判断犯罪分子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直接得出犯罪中止。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张某能够继续实施抢劫,因主观心理而自动放弃犯罪,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例题二】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比较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经过医疗救治和静心疗养,恢复如初。关于本案,对甲如何处罚?

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C.应当免除处罚

D.应当从轻处罚

【答案】C。中公解析:用“三步走”方法解答此题,一是判断犯罪分子对于该犯罪未得逞,二是在未得逞的基础上再判断犯罪分子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直接得出犯罪中止。甲在实施犯罪行为下毒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且经过救治和疗养恢复如初,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关于备考书记员的知识学习和题目解答,以“故意犯罪的形态”为例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对于很多重要知识点的学习和对应题目的解答,大家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继续关注中公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