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3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其官方微博“长沙高新公安”发布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

案件事实还原

▶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某的搬家订单。

▶当日20时38分,周某春抵达出发地点,询问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被车某某拒绝。车某某自行搬运货物上车,期间周某春多次催促并告知车某某,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司机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某未予理会。

▶21时14分,周某春驾车前往目的地,车某某坐驾驶位,期间周某春询问车某某是否需要卸车搬运服务,车某某拒绝。在行驶过程中,周某春为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

▶21时29分,车某某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又恶劣口气表露不满;随后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车辆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

▶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

▶21时34分16秒,周某春拨打救护车电话。

▶21时39分,在救护车司机的提醒下,周某春拨打110报警。

▶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

▶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律师见解Lawyer insights

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我们先审查客观要件,再审查主观要件。审查客观要件,需先后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角度。

(一)客观要件

作为角度:

从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可以看出,司机对车某某没有施以加害行为,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司机作为性质的行为。

不作为角度:

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条件如下:

▷负有作为义务;

▷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

▷主观上对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01是否负有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包括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首先,司机不存在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第二,车某某虽然实施了危险行为,但是司机对车某某不存在监管、监护关系,不存在监管义务。

第三,司机的先行行为是否产生危险导致作为义务?司机的行为是偏航,没有对车某制造直接危险,不具有作为义务。

再来看司机对车某某是否存在作为的保护义务。司机存在保护义务,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司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以及司机对该领域内发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司机与车某某同在一辆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内,二人并排坐在主副驾驶位上,共同存在于车厢这个狭窄的空间内,司机手握方向盘,掌握着车辆行驶的走向,可以将其认定为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车某某在车厢内无论是自伤,还是试图跳出车窗,在危险发生时,唯一可能的救助者是司机,他对该领域内发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使车某某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对跳车这个行为的后果能产生充分的认识,甚至可以认定其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仍然不能排除司机的保护和救助义务。
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有客人来到你家里作客,突然拔刀自尽,你作为你家这个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只有你能采取措施进行救助,你就对这个客人存在作为的义务。如果你袖手旁观,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司机对车某某存在作为义务。

02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从以上警方通告中可以看出,车某某起身并将身体探出车窗的行为是个持续的动作,并不是发生在一瞬间,司机应该有反应时间和采取措施的时间。“仅”这个字就可以表明司机在众多可能采取的行为措施中,仅仅做了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因此司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在电影《伯德小姐》里有个情节,伯德小姐和母亲一起坐在车上,母亲驾车,伯德小姐坐在副驾驶。因为忍受不了母亲持续唠叨,伯德小姐直接打开车门,跳了下去,整个过程不超2秒钟。母亲此刻还没有发现,等到她反应过来的时候,身边的副驾驶位已经空了。

与本案不同的是,电影里的母亲根本没有意识到伯德小姐要跳车,因此她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03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

如果司机采取措施,很有可能车某某不会产生坠车的结果。

由此可见,司机在客观阶层存在不作为,进入主观要件分析。

(二)客观要件

在这个案件中,司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心理、过失心理,还是意外事件,是主观要件分析的重点。
从“行驶过程中,周某春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可以看出,司机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心理。
至于司机对死亡结果是持过失心理还是意外事件,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性。车某某此刻坐在副驾驶,在司机的视线范围之内,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司机应当能够预见到车某某有坠车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司机对死亡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个案件在网上已经火热了一段时间,舆论的关注度很高。由于货拉拉的车里没有任何监控系统,很难真实完整地还原事件的全部过程,只能依靠当事人的陈述和客观环境,势必存在一些存在争议的模糊地带。

尤其是本案发生的时间是深夜九点多,司机偏航的道路又非常昏暗,一方是花季少女坠车身亡,一方是手握方向盘掌握“生杀大权”的男性司机,普通人的思维很容易就陷入到“同情受害者”、“严惩凶手”的情绪当中去了。

但是刑法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凭假想和推断来定罪。刑法的目的是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尽量做到两种价值的平衡。

车某某在跳车前究竟发生了什么,可能会存在某些细节,这些细节可能会影响到某些关键要点的定性,比如说司机当时是否来得及救助;以及就算做出救助行为,比如说伸手阻拦或者急刹车,能否避免结果的发生等。不排除司机最终无罪的可能性。

目前司机周某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让我们相信法律,不要让舆论影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