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掘者认为,三星堆遗址应是蜀王鱼凫氏举行的天、地、山诸神祭祀活动遗留的“祭祀坑”,坑中器物均为祭器。#走向世界的巴蜀文化##三星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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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围绕三星堆的性质的界定问题,分歧争议很多。

林向认为两坑应为古代萨满式文化的产物,是一种厌胜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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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朝龙认为是“鱼凫灭国器物坑”,两坑内器物的制造、使用者,与埋藏者不同,是杜宇王朝推翻鱼凫王朝而将前朝用品加以毁坏掩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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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华认为两坑应是两位死去的古蜀国统治者生前所用器物的埋葬坑。

李安民认为,两坑为祭祀坑,但并非同一民族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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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研究该遗址考古资料所反映的仪式的性质,推断认为:

三星堆遗址所见,是商朝征服所致蜀国祭祀系统灭绝事件,是蜀亡国之象征。

换句话说,三星堆应是古蜀国商朝征灭时,商朝巫师为所灭蜀国诸神举行的大规模送神归天仪式的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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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发掘报告将一、二号坑定性为“祭祀坑”,有质疑者曰:“首先,从器物的处理方式来看,如为祭祀坑,它的性质应属瘗埋一类,但器物均经火烧,又应属于燔燎一类。瘗埋与燔燎,其祭祀对象不同,不应有同一祭品既瘗埋又燔燎的现象存在。其次,从器物的种类来看,它包括了金、玉、铜、石、骨、陶等多种容器及装饰品、礼仪器等,而按中国古代祭法,无论是瘗埋还是燔燎,其祭品都是牲、玉,而不应是其他。第三,从器物的品级和种类来看,种类多、质量精,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财富的全部种类。如果作为需要经常举行祭祀的祭品,显然是一般国家国力所不能承受的。”这些疑问,以否定的逻辑裁去了一些非本质性的猜测,对于界定两坑性质,提供了很好的规约性控制,问题的真实边界逐渐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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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基本一致认定已发掘的三星堆遗址这两个方形坑,都是十分严谨的宗教仪式遗存。问题在于,究竟这种方形坑里的仪式反映的是什么历史事件?施行仪式的主体是谁?是器物的主人还是他者?何以祭器、礼器、各种神圣之像、动物骨渣均被一同埋葬,且同一祭器似乎既瘗埋又燔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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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情形是,在商后期至周初之间,曾经发生甲骨卜辞中记录的商朝“至蜀”、“征蜀”、“伐蜀”的战争,而其结果就是川西平原这个“自成体系的一支新文化”,或一些学者所说的“早期巴蜀文化”,受到了毁灭性的征服,一号坑和二号坑,应即是战胜方商朝的祭司对被征灭的蜀国神祇和当地的祭司群体——古代国家的最重要象征,进行送神归天处理的遗存。从武丁时代开始,商对蜀多次征伐,从某些甲骨文字可以见证:“王供人正蜀”,“登人征蜀”。因蜀地缶人反叛,商王还曾“敦缶于蜀”,后又“乎多臣伐缶”,甚至“丁卯卜,王敦缶于蜀”,亲自出征。一些蜀人被捕,“示蜀不用”,被商人用作人牲。下文所引“三星堆一号祭祀坑内瘗埋了约3立方米经火燔燎敲碎的骨渣”,或许并非全是 (甚至可能就不是)动物骨渣,也可能包括被商朝人在灭蜀仪式中与蜀国诸神一同灭绝的巫师们;其目的不是用他们祭神,而是把他们与蜀国诸神一同灭绝,不许他们继续为蜀国祭祀通神。因此林向提出“骨渣里可能有人?!”的强烈质疑,对于此一问题的探讨,很有想象力;而在施行人牲、人殉的商代,这完全可能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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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时刻人为打碎或烧毁器物,是古代宗教仪式传统的一部分,而且这种行为只发生于特定仪式过程中,由巫师或在仪式中代表特定身份的人来执行。这种打碎是根据仪式内容规定的必要的程序,对于参与者及相关对象,它暗示着某种意义从中产生。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考虑到:在上古宗教环境下,在本宗教族群内部,对神像或宗教器物的任何破坏都是冲犯天怒的渎神行为,是对神的极大不尊且有被杀的危险,更不用说如此大规模的神像破坏行为。因此,这种强烈毁坏必定来自异族的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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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堆所出土玉、牙、贝、骨器不但被破坏,而且多被火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铜器甚至被烧得半熔化变形,这种破坏的性质已远超出本宗教族群内部可能的行为限度和性质;与此同时,各种器物均被严谨地按某种规则分层次埋入方形坑中,足资证明当时在这里举行仪式打碎、火烧、瘗埋这些宗教神器的人来自异族他者,绝不是器物的主人。这个仪式的性质,是按照严格的宗教仪轨进行的、以毁灭蜀的国家祭祀系统为目的的大规模正式毁损活动,其意义乃是通过消灭其国家祭祀通天系统而完成灭蜀之事。

文字节选于:姜生,三星堆为商灭蜀仪式说,东岳论丛, 2008, 029(006):1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