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海东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近年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会议,中央、省市各级媒体参加发布会,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文祥主持会议并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近年来,海东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规范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全市2020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分别围绕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敬业、诚信、友善等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彰显了全市法院服务大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担当。十大典型案例中,有的虽然是涉黑案件,对二审审理期间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改判,表明了审判机关对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宽的刑罚导向;有的对欠账不还、恶意消费的“老赖”依法打击,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的判决坚决支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还有几个案例分别涉及“协议”无效、民间借贷、离婚彩礼、环保拆迁等法律热点问题,这些案件的合法、合规、合理解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社会良好反响。
今后,全市法院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以案弘道、以法为媒,通过司法案例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0年度十个典型案例
1.对殷某伟等35人涉黑二审期间认罪认罚者改判
【案情简介】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殷某伟先后登记注册了格尔木市房地产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数个经济实体。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殷某伟以上述企业为依托,纠集被告人李某梅、李某等,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殷某伟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雏形。2013年5月至2018年,该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通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强迫劳动、非法采矿、骗取贷款、串通投标、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殷某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梅等6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赵某萍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攫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发放高利贷等手段控制、垄断市场,牟取暴利;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为使组织成员免受刑事追究,使用钱财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助长了组织成员肆意妄为的气焰,使当地群众对该组织及其成员望而生畏,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控制的商场、农贸市场等区域和行业内,辱骂、欺凌、殴打群众,向商户强制摊派、搭售蔬菜和问题猪肉,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互助县法院于2020年9月在格尔木市对被告人殷某伟等3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被告人殷某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敲诈勒索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罚金7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殷某伟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73.3万元;依法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478万余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中的涉案财产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等19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殷某伟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因上诉人李某梅、张某胜、殷某莹、鲁某以及原审被告人赵某等5人自愿认罪认罚,海东中院对上述5人依法从轻判处。其中,上诉人李某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上诉人张某胜、殷某莹、鲁某等3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改判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维持本案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一审的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作为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典型样本,该案的生效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人民法院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坚决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信心。对部分认罪认罚的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强化刑事审判的评价教育功能。其中,认罪认罚制度的准确运用,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维护了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轻社会对抗,凸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具有的人权保障之底蕴。
2.党某财涉疫妨害公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党某财酒后滋扰村里的防疫卡点,辱骂、威胁卡点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党某财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撕扯和殴打出警民警。后被告人党某财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又击打民警面部,致该民警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唇颊粘膜损伤及两枚牙齿松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化隆县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党某财疫情妨害公务案,认为被告人党某财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接受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党某财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党某财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省首例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案,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结仅用九天。这是一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法治共享课。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制裁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向社会传递出人民法院坚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的强烈信号,引导公众要正确树立法治观念,正确认识疫情防控工作,遵守各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与文明守则,争当文明新风尚的践行者,争做维护社会秩序的好公民。
3.马某峰为亲属贪腐洗钱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马某峰系原民和县某局局长马某川(另案处理)之弟。2015年,马某川先后将181万元交由马某峰保管,马某峰将上述款项投资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理财,理财收益达6万余元,后马某峰将理财的银行卡、存折分别转交马某川妻儿。2016年,马某川欲购买西宁市某家属院价值85万元的房屋一套,马某峰替马某川交付了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马某川将85万元归还马某峰。后马某川又陆续将80万元交由马某峰保管。2018年,马某川欲购买西宁市某商铺,马某峰遂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房款,并将该商铺登记在马某川妻弟名下。
【裁判结果】民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峰明知其兄马某川交给其保管的巨额财产可能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购买不动产、投资理财等转换资金形式,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帮助马某川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转移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数额达354.0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马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预交罚金30万元,且已缴纳赃款183余万元,遂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马某峰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青海省首例洗钱案件。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也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贪官亲属参与洗钱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发挥了刑法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作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类案件,旗帜鲜明地引导公众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为反洗钱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4.包某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包某祥自2018年7月起,拒不执行互助县法院(2018)青0223、(2019)青0223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累计金额达449013元。2018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包某祥收入6万元,偿还徐某某1万元后,剩余5万元用于给唱花儿的表演人员搭红、给一位刘姓女子买衣服,支付日常消费。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包某祥先后收入47028.78元,支出93096.25元。所有收入钱款,被告人包某祥均未用于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偿还义务,而是用于商场购物、酒店住宿、对快手主播打赏消费等支出。
【裁判结果】互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却违反限制消费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于2020年1月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某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本案中,被告人包某祥有钱不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恶意消费数额巨大,其拒执犯罪行为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既不符合诚实守信的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也为法律所不容。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依法打击“老赖”,严惩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向公众传递捍卫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教育作用,积极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5.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收购、运输、繁育珍贵动物被判无罪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被告单位循化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购买6只林麝进行繁育,同时向循化县林业局提出驯养林麝的申请,直至2017年10月3日前先后两次向海东市林业局提交了关于申报《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因政策调整一直未得到批复。最终经县、市、省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批,青海省林业厅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批复,同意被告单位在已建场地内人工繁育林麝,并办理了人工繁育许可证。至案发时已繁育27只林麝。期间经群众举报,该案于2018年7月25日由循化县林业公安局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循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力木、被告单位循化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无罪。宣判后,循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海东中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无证养殖林麝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林麝养殖实际已成为国家鼓励的养殖产业,该行为实际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故原审被告人马某力木及其单位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生动刻画了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捍卫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青海作为我国第一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省份,是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呼声空前响亮,与此同时,依法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已成为促进农牧民增收的致富手段。林麝养殖技术在全国已相当成熟,规模化养殖林麝已成为国家层面大力推广的富民产业。司法终局裁决体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保护与发展并重,实现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6.冶某忠、冶某么与冶某夫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冶某夫任化隆县石大仓乡台力盖二村支部书记期间,因低保补助等工作存在违规操作,被包括冶某忠、冶某么在内的同村村民联名控告。2014年10月15日,为解决双方矛盾,经同村村民协调达成协议,约定由冶某夫自愿拿出10万元现金、一只活羊补偿冶某忠、冶某么及52名村民的损失,冶某忠、冶某么等人撤销控告、冶某夫不担任该村支部书记。该10万元现金被冶某忠、冶某么领取后扣除告状费用后发给了本村52名村民。2015年3月,经化隆县石大仓乡纪委调查,冶某忠、冶某么等人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给予冶某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冶某夫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判令冶某忠、冶某么退还取得的不当得利10.6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2万元。
【裁判结果】化隆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冶某忠、冶某么返还冶某夫人民币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冶某忠、冶某么不服,提起上诉。海东中院认为,该“协议”形似合法,但实为冶某夫为规避法律追究而达成的协议,其性质属于恶意串通,协议无效,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冶某忠、冶某么的上诉请求及冶某夫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于冶某忠、冶某么的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该案的改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村干部公然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 “零容忍”。同时从“是与非”“善与恶”的角度对本案类似“私了”的社会现象作出了价值判断,通过该司法裁判,确立行为规则,指导和引领公众在社会交往、处理利益关系时不滥用民事权利,将“法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南。
7.李某仁与李某元、寇某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李某元与李某仁原是同事关系。李某元于2018年4月,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仁借款40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3%,未在借条中写明利息。李某元岳父寇某林为此笔借款做了保证人。后因借贷纠纷,李某仁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元、寇某林偿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元、寇某林偿还李某仁40万元;对于其主张的利息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仁不服,提起上诉。海东中院速裁团队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元按期偿还李某仁借款40万元及利息1.76万元,寇某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二审法院速裁团队发挥协作优势,秉承对人民负责的敬业精神,坚持速递正义、速裁暖人心,让“简案”步入审判“快车道”,跑出审判的“加速度”,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案件审理的高效和温情。同时该案向公众敲响了“证据才是维权最有力的武器”的警钟,查明案件事实离不开对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认证,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要养成随时保存证据收集证据的好习惯,树牢证据意识,防范失信风险。
8.秦某玲与尹某忠离婚彩礼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尹某忠与秦某玲合法登记结婚,尹某忠给秦某玲送干礼6.6万元、压柜钱0.66万元、价值1.17万元的首饰(秦某玲已变卖),秦某玲按习俗返还1.4万元。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尹某忠起诉要求与秦某玲离婚,并退还彩礼。
【裁判结果】互助县法院判决准予尹某忠与秦某玲离婚,并责令秦某玲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返还尹某忠彩礼4万元。秦某玲不服提起上诉。海东中院认为,秦某玲与尹某忠对一审判决离婚均无异议,而尹某忠婚前给付彩礼数额较大,导致尹某忠家庭生活困难,且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典型意义】彩礼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数目不断攀升,在海东地区高额彩礼已然成为压在各族群众头上的一座大山。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该案的判决既尊重了当地的风俗习惯,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合理,从根源上抑制了因彩礼引发暴力、骗婚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倡导了公序良俗,塑造了良好的社会新风尚。我市于2020年7月正式施行的《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司法终局裁判为该条例深入贯彻施行、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尚、保护优秀传统文化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我市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已迈上了法治化轨道。
9·扎巴镇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支持
【案情简介】马某为适龄入学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无正当理由,未将马某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化隆县扎巴镇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于2018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哈、马某格牙处以罚款,并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政府于2019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化隆县扎巴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作出后,经多次执行,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哈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现已入学就读。
【典型意义】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不重视教育、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严重背离法定监护职责。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既有力支持了当地政府开展的“控辍保学”集中行动,又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100多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到了法律保障,最终重返校园。
10.四起126家养殖场起诉人民政府关闭养殖场行政决定案
【案情简介】2019年,为了落实整改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海东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对于湟水河“禁养区”内145家养殖场进行了关闭、强拆。为此,79家养殖场向海东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官释法析理,75家撤回起诉。乐都区2家、民和县2家养殖场依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关闭养殖场的决定违法。
【裁判结果】海东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4家养殖场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要求一审法院以审判权追加没有起诉的其他养殖场为共同原告参加到4起诉讼中。面对126名共同原告,海东中院在开庭送达前期,与各县基层农牧站联合挨家挨户做思想工作。最终58家养殖场主动表示放弃诉讼,其他持观望态度的养殖场也均未参加诉讼。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属于因政府集中整治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保护引发的重大案件,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海东中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入到“民告官”行政审判领域中,通过府院联合解纷机制,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有效沟通,引导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资源优势。同时以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为出发点,找出导致诉讼症结所在,针对心结,释法析理,陈述利弊,增进原告对人民政府环保责任的理解,消减社会对抗,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基层,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与法治力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