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同时,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由上可以看出,对于减刑假释,廉政风险点全部集中在监狱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有关规定也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犯罪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此处的执行机关指的就是监狱,也清晰地指出了,罪犯减刑假释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全部由监狱提供,也可以看出,减刑假释出问题恰恰就是处在监狱环节,包括各种材料的制作、审核、审批等等,不能否认的是,这也恰好是能够被某些腐败分子利用、动手脚的地方。也印证了监狱干警出问题的敏感地方就是在减刑假释环节,材料也就是在这上面加上了造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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