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以下五个环节:

(一)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分监区应该为监狱最小的管理单位,有的押犯相对较少的监狱只设有监区,而不再设分监区。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实际操作中,减刑假释建议由罪犯的“承包”警官负责提出,上会研究。“承包”警察就成为“钻空子”减刑假释的重点攻克对象。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根据要求,减刑假释建议需要经过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

实际操作中,早期的监区管理监督不到位,往往是监区长“一言堂”,这也导致监区长沦为减刑假释“攻克”的重点对象,监区长的权力也就得不到有效制约。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一般是指监狱的刑罚执行科,或是狱政管理科,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早期监狱的实际操作中,审核上并不严谨,往往是监区报上来,只要不是存在大的问题,就会一笔带过。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委员会最大的作用是评审之后的公示,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

公示最大的好处是公开,对所有罪犯公开,每个罪犯都能看见,可以说是事实上的“大众监督”,也可以说是,减刑假释政策本身很透明,谁符合条件、谁不符合条件,有的时候罪犯比队长们都“斤斤计较”,这才是最大的权力制约。

(五)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经过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可以提请减刑、假释的,就会按规定程序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监狱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监狱所在地城郊检察院提出相应检察意见。

之后,减刑假释进入法院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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