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信阳市,汉族,经商,住信阳市平桥区。

张某,女,1997年7月26日出生于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平桥区。

2019年某天下午,张某约了前男友杜某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见面,事关分手之事。或是为了想念,或是为了执念。

不过在去见面前,张某随身提包里则带上了早之前就网购的网绳、金属手铐、菜刀等危险器具,似乎在做某种防备。

当晚,杜某驾驶浙C号牌的白色奥迪轿车送张某回家,一路上二人聊着聊着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吵到激动时杜某看着路况准备靠边停车。而此时张某瞅准机会拿出事先准备的金属手铐,突然的将杜某右手铐在了车辆换挡杆上。

在没得到她想要的答复后,气急的张某掏出事先准备的菜刀朝着杜某头部、颈部等部位上去就是连砍数刀,造成杜某头、面、双手及腰部等部位受伤。

随后在张某下车后,又将车辆油箱盖打开,点燃一截鞭炮塞进油箱,然后逃离现场。

此时气愤激动的她似乎早忘了之前两人的花前月下,眼前只有仇恨,只想置他死地。

后杜某被家人及时发现送往医院抢救,经信阳信钢医院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创伤性脑损伤,多发头皮撕脱伤,面部皮肤撕脱伤,双手多发伤,左手指脱套伤,左侧框内壁凹陷性骨折,腰部外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住院费、维护费、误工费共计损失62492.51元。

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各项经济损失62492.51元。

而后杜某又上诉称:原判对张某量刑过轻,判赔数额过低。

张某则上诉、辩护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过重。

后来审理期间,张某亲属与杜某亲属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亲属就张某致伤杜某,向杜某表示诚挚的道歉;张某亲属赔偿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杜某对张某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双方均服从二审法院判决,再无任何纠纷。

二审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尘归尘,土归土,最终一切都会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