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涉黑”村支书洗钱3700万还说不知情?检察机关不信你的邪!

江西南昌一村支书熊某涉黑获刑23年,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案的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追查分析后发现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助熊某转移受贿款3700万元。曾某到案后,辩称对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查证,以洗钱罪对曾某提起公诉,最终曾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这起严惩洗钱犯罪、助力“打财断血”的案例。

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

帮助“涉黑”村支书转移3700万元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村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而江西省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

其中,2014年1月29日,受熊某指使,曾某利用自己名下实际控制的江西省众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这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

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

嫌疑人辩称对黑社会犯罪不知情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个罪名将熊某等18人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规模严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随即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进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关联账户与熊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账户之间有大额频繁的异常资金转移。

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曾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起诉。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5月13日移送起诉。

曾某到案后,辩称对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东湖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曾某协助转移资金的主观心态:

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关系的证据,结合曾某对二人交往情况的相关供述,证明曾某、熊某二人交往频繁,是好友关系,曾某知道熊某在当地称霸并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专业背景的证据,结合曾某对工程建设的相关供述,证明曾某明知银某公司在工程未开工的情况下付给熊某3700万元工程款不合常规,实际上是在拿地、拆迁等事项上有求于熊某。

根据上述证据,东湖区检察院认定曾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其帮助熊某转移的3700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钱罪对曾某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曾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时,要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进行深入审查,深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打财断血,摧毁其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如此介绍。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典型案例彰显依法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态度,揭示了各类上游犯罪的洗钱手段,指导办案,加强警示教育。

(来源:正义网 文字整理:李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