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住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4日晚上7点多,因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内心烦躁,张某驾车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水河东路与莲花街交叉口附近,将车辆停好后到旁边的滨河公园散心。

由于生意不顺,挣钱太难,越散心越烦,看着夜色朦胧的天,人烟稀少的公园,于是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来钱快,刺激。说行动就行动,张某返回车上取出后备箱的一根甩棍,再次来到滨河公园物色目标。恰巧发现有两人并排在公园散步,看了看手里的棍子,觉得可以对付,于是便悄悄尾随。在两人交谈甚欢趁着不备之机张某持甩棍突然击打一人头部致其受伤,而后并抢走其中一人手里的华为手机一部。其实在甩出那一棍后张某心跳猛烈,然后就有点后悔了,于是也没再抢别的抓紧跑路了,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涉案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某家属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

鉴于张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张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扣押的作案工具甩棍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