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县。

2020年11月初,艾某在某个聚会时看上了潘某某,于是打算发起追求,后央求朋友介绍认识,并互加了微信好友。

2020年11月9日晚,艾某的朋友陈某在他家玩,与他共同商量怎么帮他对追求潘某某取得进一步进展,最后决定微信邀约潘某某到艾某家中吃夜宵,陈某帮忙制造机会争取让艾某与潘某某发生性关系,生米煮成熟饭再说。艾某心动了,于是将魏某某约至龙马潭区乐源小区留佳街15号家里喝酒,一起商量将魏某某灌醉后交由艾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晚上没多久,魏某某达到艾某家中后,二人报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轮流与魏某某饮酒,后想强行脱去魏某某衣服,遭到反抗后,艾某在陈某的示意下先走出该房间,陈某说他来替他说服。然后在艾某离开后陈某则以“如果你不喜欢我,我就去隔壁房间,让艾哥进来睡”等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与潘某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艾某知道不大对劲后特别恼火,但是他们的门没关,他看着卧室内的画面热血沸腾,也没思考太多,大脑里只有我也得上的想法。于是后在陈某强奸魏某某之后以及第二天中午,艾某两次脱光了进入房间内欲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均因魏某某激烈反抗而逃离。

2020年11月16日,潘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报警,艾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本案中,二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使用胁迫等手段,使魏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系主犯;艾某明知陈某对他人实施奸淫并在此过程中提供帮助,客观上对陈某完成犯罪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艾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艾某到案后虽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结合艾某的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人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陈某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