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

唐江分别于1999年、2000年承包经营了位于南宁市马山县那马经联社2700亩、新合经联社560亩合计3260亩林地。2016年10月10日,唐江与黄振南签订《林木转让合同书》和《林地转让合同书》。《合同书》约定,黄振南分三次支付唐江林地转让和林木装让费:1、唐江将相关手续(包括(2016)桂0124民初185号判决)交给黄振南后,黄振南支付30万元定金;2、黄振南持相关手续取得《林木采伐证》后,向唐江支付价款120万元,原支付的定金转为价款;3、黄振南采伐过半后,向唐江支付价款149.8万元。

2016年11月8日,唐江把(2016)桂0124民初185号判决交给黄振南,按照约定,黄振南要给唐江支付30万定金,然后唐江配合黄振南办理林木转让手续,但是,黄振南却迟迟不予支付定金,根据协议,唐江认为黄振南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意向,于是又开始寻找新的购买方。2017年3月24日,黄振南突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剩余的20万也不再支付。

2017年4月29日,经介绍,谭荣归与唐江签订了林地转让和林木转让合同,并且,谭荣归如约支付所有费用的条件下,唐江确定不与黄某某合作,2017年5月25日,唐江向黄振南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经过马山县林业局稽查大队盖章确认。经查,5月26日,黄某某签收了唐江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但是,令人意外的是,2017年8月15日,黄振南又支付唐江20万定金,2017年8月17日,唐江一次性退回黄振南的30万定金。

2017年9月14日,黄振南向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唐江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书》有效,后经二审终审,确认为有效合同。

2019年12月份,谭荣归在取得马山县林业局颁发的《采伐证》的前提下去采伐林木的时候,黄振南带了几十个人堵住路,最终在谭荣归报案的情况下,黄振南才离开。

2020年1月9日,黄振南申请执行,马山县人民法院向马山林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3月6日,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目前,谭荣归砍伐的林木都快烂了,马山县法院把唐江的财产判给黄振南,让这个事情出现了错乱的局面。

谭荣归表示:当时,他和唐江签订《林木转让协议》的时候,并不知道唐江与黄振南签订的合同,并且,他也取得了相关林业局颁发的《砍伐证》,当他砍伐1000多方木材的时候,黄振南带人阻止他施工,扣留了他所有的木材,目前这些木材已经腐烂在林地里,更让他感到不理解的是,目前马山县法院已经将属于他的林地、林木强制性地转给黄振南。

二、法律程序

2017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黄振南诉唐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马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黄振南的诉求,确认了黄振南和唐江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

2018年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黄振南诉唐江、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那马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那马经联社)、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新合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新合经联社)合同纠纷一案,后马山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黄振南的诉求,判决三被告协助黄振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唐江对上述两个判决都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上诉。2020年1月9日黄振南申请执行,马山县人民法院向马山林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3月6日,马山县人民法院做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年8月6日,谭荣归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谭荣归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7月2日,谭荣归组织人员在林地采伐林木,2020年7月3日,黄振南又纠集多人用钩机拖拉机强行砍53m³,当时在场的马山县林业公安人员等由于没有果断执法,当事人双方僵持不下,为避免恶性群体斗殴事件发生,林圩镇政府工作人员做了双方思想工作,谭荣归同意黄振南对装载林木39750元的价值进行登记确认后,暂由黄振南拉走,才平息现场事态进一步恶化。

马山县林圩镇人民政府调解情况。

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7月3日,就谭荣归采伐林木遭黄振南阻挠问题,马山县林圩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多次召集谭荣归、黄振南双方进行协调。但是,黄振南一直都坚持司法机关已将林木判给他为由,不同意协商,也不同意谭荣归砍伐林木。

对方人员阻挠谭荣归

三、专家意见

著名专家吴春歧,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不动产确权登记协同创新中心秘书长,北京城市学院城镇化研究院院长,他表示:谭荣归和唐江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唐江已经和黄振南签过了合同,这在法律上叫典型的一物二卖,一个林地林木的所有权等于是卖了两家,前面签了一份合同,后面又签了一个合同,从法律关系上是这么一个法律关系。

从物权法上来看,对物的归属不能仅仅依据一个合同的效力来判定,签订合同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但谭荣归办了采伐证,而且已经进入涉案林地进行采伐,从法律上来讲,谭荣归已经对合同标的也即林木实际占有,这上面有物权的效益了。

基于上述原因,涉案的林地林木已经不只是唐江的财产,其中也有谭荣归的投入,而且相互发生了混合,之后谭荣归通过善意取得实质占有并经营该林地林木。

吴教授为此还举了一个例子来证明一物二卖情况下,物权的归属,也即一房二卖,一个房子卖给两个人,前面一个人,后面一个人,如果第二个人不但已经签订合同,而且他已经把房子变更登记到他的名下了,并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使第一个人合同有效,哪怕你付了钱,房子的产权也应当归属于后面一个人。

具体到本案中,谭荣归善意取得涉案林地林木,合法占有且经营管理付出劳动,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黄振南虽然签订合同在前,但由于无意或者没有能力支付相应价款,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也没有对涉案林地进行经营管理,对比上述例子,涉案林地林木理应属于谭荣归。

北京市政协委员、全国女律师协会副会长金莲淑也表示:谭荣归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唐江与黄振南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与唐江签约并办理了一些手续,取得了相关的证件,并进行了采伐,做了很多的投资,这个利益应当是属于谭荣归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席志国教授指出:执行的环节,其中一项就是登记机构协助把林木登记到黄振南名下,这就产生了很大的一个问题。比如说这个房子是我的,我卖给你以后,你来诉我,法院判了,把我房子过户给你,执行机构是可以执行的。让登记机构来协助执行登记,但产生的问题是法院判的是唐江协助黄振南办理过户登记,但执行的却是谭荣归的,所以这显然是执行标的错误。此时,谭荣归应当申请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监督,法院的执行是错误的,法院应该执行的是唐江的,而不是执行谭荣归的,登记给你的就是你的。

席教授也同意,本案属于一物二卖,如果有履行登记的,优先保护履行登记的,没有履行登记的,保护谁先付款的。黄振南没有付款,谭荣归付款了,并完成了履行登记。在谭荣归和黄振南之间,虽然黄振南签订合同在先,但不管他解除没解除,都应该是履行给谭荣归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买卖合同有司法解释,本案本质上不是林木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林木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但是它是可以适用买卖合同规则的。

陈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他指出:在唐江与黄振南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转让给了谭荣归,这样才引发了险。现在只能起诉唐江,必须进入到这样一个法律程序,必须是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这样我方的意见法院才有可能采纳。

著名律师李国政表示:应当起诉唐江侵权或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