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获悉,该派出所破获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于2020年11月7日,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抓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刘某。

据悉,刘某甲在他父亲的授意下于2020年5、6月,用本人身份证分别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74的农业银行卡及一张卡号为62×××95的工商银行卡。后听父亲说有利可图,贪念心生,又怂恿其朋友文某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72的农业银行卡及一张卡号为62×××63的工商银行卡。经人介绍认识信息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刘某乙。刘某甲以每张卡1800元的价格将四张卡卖给信息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刘某乙,但因文某工商银行卡U盾有问题不能使用,所以刘某甲共计卖了三张银行卡。信息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刘某乙通过微信支付三张银行卡好处费共计5400元给嫌疑人刘某甲。事后,嫌疑人刘某甲又给了文某800元好处费。

其出售的三张银行卡后被网络电信诈骗团伙用来存储诈骗来的资金,其支付金额高达127万余元,被诈骗的受害者有申某、张某某、姚某某等多人,涉及资金之高,情节恶劣。诈骗案被破获后,提供银行卡的刘某甲也于2020年11月7日,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抓获归案。

由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规定在一月内必须付清。而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某甲不学无术,平时游手好闲,不通过劳动赚钱,反走歪门邪道。在明知被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牟取非法利益,依旧选择将银行卡出售,知法犯法,其情节恶劣,为一己私利毫无底线,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