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男子高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高某,男,197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泗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抓获(限制人身自由),并于同年2月25日经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6年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高某以镇江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泗县拆迁事务所负责的泗县三中院内、泗县二小扩建等地块房屋拆迁残值出售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人高某为了同泗县拆迁事务所所长王某搞好关系,以便在业务上获得更大的利益,以感谢王所长在承揽业务方面的照顾为由,先后23次向王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于2021年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由泗县公安局移送泗县监察委员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同时,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的原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高某因犯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