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某印务公司法人陈某,因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陈某,男,五十五岁,高中文化程度,在汕头市经营一家印务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雇用李某某到他的公司工作,当时李某某年龄未满16周岁,陈某属于非法雇用童工。当时陈某经营的印务公司仓库内,存放了易燃和具有危险性的甲苯或乙苯等溶剂,陈某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仍安排李某某进入仓库工作。李某某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保护的情况下,抽取甲苯或乙苯等溶剂提供给印刷车间使用。

同年4月15日下午,李某某在陈某公司的仓库内抽取上述溶剂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溶剂发生燃烧并蔓延,李某某因此受伤。

经广东省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

该案分为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民事部分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某经营的汕头市某印务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75082.27元。此后,陈某已向李某某全额支付了上述赔偿款,李某某及其家属向陈某出具了谅解书。此民事部分已经合解。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易燃性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致被害人三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某是初犯,能够自愿认罪,并已对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

最终,陈某因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